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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4-04-25 12:38 字體:[ ]

蘇政發〔2014〕51號

南京、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于緩解能源壓力、防治大氣污染、推動汽車產業升級都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國家工作部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取得初步成效,全省在線運行的新能源汽車已超過800輛。2013年年底,南京、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等6個市被國家納入新一輪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范圍,標志著我省已進入更大力度、更廣范圍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新階段。各推廣城市和省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12〕26號)要求,對照目標、倒排進度,落實措施、健全機制,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目標要求
  (一)推廣應用目標。經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同意,我省南京、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等6個市(以下簡稱各推廣城市)列入國家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范圍。2014年計劃推廣新能源汽車5321輛,其中,南京市2530輛,常州市365輛,蘇州市800輛,南通市367輛,鹽城市1009輛,揚州市250輛。
  (二)推廣應用原則。一是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初期重點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把新增公交客車、公務車輛作為突破口,同時鼓勵私人消費者自愿購置。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以市場運作為主。二是堅持階段推廣與全面推進相結合。以推廣城市和示范行業為切入點,逐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進而實現在更廣區域和更多領域的規模應用。三是堅持示范應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按照以示范帶動市場、以市場促進產業的思路,通過新能源汽車示范運營培育和擴大市場需求,努力實現新能源汽車生產的規模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二、加快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和建設
  (一)科學規劃充換電設施布局。各推廣城市要根據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種類和數量等,結合市政設施建設,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統籌規劃、統一布局。依據城市規劃編制本地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規劃,注意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并兼顧新能源汽車未來應用對充換電設施建設的需求。今后,新建居住小區和公共停車場均要預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停車位。
  (二)明確充換電設施建設責任。各推廣城市可在省電力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經驗、有意愿的運營商中自主確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運營商。服務運營商根據統一規劃和車輛運營需求,建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網絡并負責維護。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戶,在符合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可自建充換電設施并負責維護。供電部門配合做好業擴、增容等服務。
  (三)保障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為電動公交客車和出租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盡量結合現有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建設。對電動公交客車充換電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
  三、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力度
  (一)對購置車輛進行補貼。推廣應用并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電力等公共服務領域以及私人領域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對象為: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以及私人消費者。2014年省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40%對購置新能源汽車進行補貼,標準為:純電動乘用車2.5萬元/輛,純電動客車20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10萬元/輛,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6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800元、最高6萬元/輛,燃料電池乘用車8萬元/輛,燃料電池商用車20萬元/輛。各市財政按照不低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對購置新能源汽車進行補貼。裸車、電池分離銷售的,按車輛、電池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省、市財政補貼按季結算,于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省財政對2014年新購清潔能源汽車(LNG客車、貨車)補貼2萬元/輛。2015年省財政根據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結合我省推廣實際再行確定補貼標準。同時,按照國家規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車的,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充換電設施進行補貼。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商建設的充換電設施費用給予財政補貼,其中,省財政補貼15%,各推廣城市財政補貼不低于15%。省、市財政補貼資金在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中央財政對充換電設施給予的獎勵資金,全額撥付給各推廣城市,用于充換電設施建設。
  四、給予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支持
  (一)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的用電價格暫按大工業用電相應電壓等級的電度電價執行(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非經營性充電設施(如社區、單位、私家車庫等)的用電價格按所在充換電場所的現行分類電價執行。
  (二)充換電設施服務價格。純電動汽車換電模式,按車輛行駛里程收取,按不高于同車型燃油汽車燃油成本的90%執行。純電動汽車充電模式,按充電電度收取,7座以下客車按不高于同車型燃油汽車燃油成本的60%執行,其他類型按不高于同車型燃油汽車燃油成本的85%執行。
  五、探索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
  (一)分類健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各推廣城市要按照政府扶持監管、企業融資運營、技術創新規范的思路,因地制宜地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有條件的推廣城市,可通過招投標或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1名總承包商,由其統一負責新能源汽車運營的各類配套服務。每個推廣城市至少指定1家規模較大、管理較先進的公交公司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并選定1至2條公交線路開展示范運營。選擇線路時,應滿足首末站場地較寬裕、可進行充換電設施改造、公交客車運行周期與純電動公交客車續航里程相吻合等條件。有電動出租汽車推廣應用計劃的推廣城市,應采取公司化運行模式進行運營管理。環衛、郵政、電力、物流等領域電動專用車運營模式,由相關市政府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的民間投資和金融創新。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汽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鼓勵金融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交客車、出租汽車、公務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社會領域探索整車租賃、按揭等運營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車當期購買支出,實現可持續商業化運營。
  (三)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新技術應用。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運營服務。
  六、完善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和服務保障體系
  (一)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推廣城市要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及緊急處置機制,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的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及故障診斷,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效果評估體系。新能源公交客車、出租汽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要全部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控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管理,私人用車根據個人意愿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加強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要明確安全責任人,確保運行車輛安全可靠。
  (二)強化新能源汽車運行服務保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每個推廣城市設立1個固定售后服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保養維護。定期對在線運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可靠。汽車生產企業對報廢電池自行或指定專門單位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建立新能源汽車應急充換電保障體系,確保車輛在特殊狀態下的安全穩定運營。
  七、提高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水平
  (一)增強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競爭力。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主動研判市場需求,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性能,促進技術進步,爭取在電池能量密度、安全、壽命、質量、價格等方面取得突破,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同時,要通過技術改造和優化管理,努力降低車輛生產成本,合理確定銷售價格,堅決杜絕價格聯盟,讓廣大消費者真正買得起新能源汽車。
  (二)充分發揮政府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各推廣城市和省有關部門要搶抓國家和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契機,切實發揮示范應用與產業發展相互促進的作用。結合產業基礎和特色優勢,制定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部件發展規劃,支持重點項目和研發平臺建設。推進整車產品規模化、重要部件本地化、關鍵技術自主化、產品應用多樣化,建立以骨干企業為主體、品牌產品為支撐的研發、制造、售后服務體系,初步形成部分類別重點整車和重要部件的國內領先優勢。梳理新能源汽車產業在充電、電池、電機、電控、服務體系等環節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提升。依法取締和打擊違規生產銷售的非公告新能源汽車產品。
  八、健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委、省政府已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列入2014年省委工作要點和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范圍。各推廣城市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責任主體,要把思想和行動迅速統一到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來,健全機構、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快推進,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既定目標如期實現。要鼓勵、引導、發動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公交出租企業積極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更新時,要帶頭購置新能源汽車。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鼓勵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推廣工作中的問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協作配合,加強對各推廣城市的服務指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政策體系。各推廣城市要在自身權限內,在車輛上牌、車輛路面管理、停車、過橋過路費、保險費、社會資本進入、純電動汽車整車廠生產等方面制定鼓勵和引導政策,并確保政策相互銜接、形成整體合力。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抓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其中,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和服務價格政策由省物價局負責制定,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供應政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定。
  (三)擴大宣傳教育。全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義和產品性能優勢,使廣大消費者了解新能源汽車,增強環保意識,幫助算好使用新能源汽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賬,努力提高公眾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
  (四)強化監督檢查。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加強日常檢查督促,按月向各推廣城市通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數量、種類、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等情況。未完成2013年任務的推廣城市,要將未完成的任務納入2014年一并完成。2014年11月30日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根據當年預計完成情況,向各推廣城市分解下達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指標。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加強工作考核,實行與考核目標掛鉤的獎勵辦法和退出機制。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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