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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4-07-24 08:18 字體:[ ]

蘇發〔2014〕17號

  按照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為建立健全金融市場體系,促進地方金融改革創新,加快金融強省建設步伐,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重要作用,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壯大地方金融實力,健全金融市場體系,激發金融創新活力,優化金融發展環境,努力走出一條具有江蘇特色的金融改革創新路子,加快建成市場有序競爭、產融有效結合、對內對外開放、區域協調發展、持續穩健運行、綜合實力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位居全國前列的金融強省,為譜寫中國夢江蘇篇章做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到“十二五”期末,金融業作為地方經濟重要支柱產業的作用進一步增強,金融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7%左右;金融市場結構進一步優化,直接融資占社會融資總量比重、地方金融資產占全省金融業總資產比重均達30%以上;區域性資本市場初步形成,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超過200家;保險業社會保障程度不斷提升,保險深度和密度分別達3%和2500元以上。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薄弱領域取得實效,服務科技創新、文化產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能力顯著提升。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兩個率先”相適應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9%左右,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更加完善,地方金融業綜合實力明顯增強,支持金融創新發展的法制、政策、信用體系基本完備,與國際金融市場聯系更為緊密,金融在支持經濟發展、促進轉型升級、服務民生改善、建設生態文明等方面作用充分顯現。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把江蘇建設成為呼應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輻射中西部的金融資源集聚區、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創新先行區。
  二、培育市場主體,增強地方金融綜合實力
  (三)提升地方骨干金融企業競爭力。完善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等骨干金融企業強強聯合,探索以相互參股等方式整合資源、共贏發展。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入戰略投資者,充實資本實力。支持江蘇銀行增資擴股,加快上市步伐,爭取基金托管資格和投行、基金公司等牌照,穩步推進綜合化經營。支持華泰證券通過收購兼并、H股上市,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力爭成為證券行業領軍企業。支持紫金保險向綜合性保險集團發展,進一步提升核心競爭能力和盈利水平。支持地方法人保險公司發起組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明確省信用再擔保公司政策性屬性,進一步提升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的能力。按照省屬法人非銀行金融機構定位,改革國信信托、江蘇金融租賃、弘業期貨管理體制、決策機制和獎懲機制,進一步提升在行業中的地位。確保2016年全省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四)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功能明確、自擔風險的中小型民營銀行。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依法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提高民間資本在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的持股比例。支持大型民營企業整合集團金融資產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對新設立的中小型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民營金融機構自批準設立起3年內,省財政按其對地方經濟貢獻度給予獎勵。
  (五)發展新型金融組織和業態。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市場主體,落實風險補償、風險撥備稅前列支、呆賬核銷等財稅扶持政策。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司法訴訟等,參照金融機構管理和執行。加快發展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培育區域私募市場。鼓勵發展各類資產管理機構,提高財富管理水平。研究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法發起設立網絡借貸、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支付、眾籌等新型互聯網金融機構,促進互聯網金融產業集聚。推動重點互聯網金融企業擴大業務規模,支持“開鑫貸”公司穩健發展,進一步發揮P2P小額借貸平臺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作用,爭取2015年累計成交額突破100億元。支持各地吸引評估、評級、會計、律師、咨詢等金融中介機構落戶集聚,引導境內外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研發中心、呼叫中心、數據災備中心等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到2020年,基本建成市場完善、功能齊全、服務高效的新型金融組織體系。
  (六)加快地方金融發展平臺建設。按照“政府導向、市場運作”原則,打造一批以金融投資為主的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支持紫金投資、無錫國聯、蘇州國發等地方金融控股平臺創新發展,增強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市場主體、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綜合性投資能力,提升控股公司金融資產管理水平和運行質量。研究組建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省級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全省政策性、戰略性、創新性金融發展新平臺。
  三、完善市場體系,提升金融市場配置集聚資源能力
  (七)提高證券化水平。落實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舉措,支持大型企業集團尤其是省屬企業整體上市,爭取各行業龍頭公司基本登陸境內外資本市場,推動優質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做大做強,力爭上市公司數量、總市值位居全國前列。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國企改革功能,推動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逐步提高全省國有資產證券化率。充分利用各類債券市場,擴大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私募債等金融產品發行規模,探索發展其他固定收益、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并購債券、超短期融資券、優先股等創新產品。對承銷并成功發行銀行信貸資產、企業專項資產等證券化項目的金融機構,省財政按發行金額和期限給予獎勵。
  (八)充分利用場外股權交易市場融資。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支持各類中小企業到“新三板”掛牌,通過定向增發等方式融資。將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作為建設區域性資本市場的重要抓手和平臺,完善交易模式,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力,加強與“新三板”的深度對接,努力建成全國一流的地方中小企業金融綜合交易平臺和擬上市企業培育基地。探索發展證券公司柜臺交易市場,積極構建非上市企業股權轉讓和價值發現平臺。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省內企業和在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前200家企業,省財政給予一定獎勵。
  (九)強化保險市場經濟補償機制和投資功能。完善弱勢群體保險保障機制,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務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治安保險等產品。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鼓勵開展健康、養老、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等保險試點。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研究建立以商業保險為平臺、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制度,分散和降低因自然、人為巨災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支持企業國際化經營。探索保險資金支持實體經濟有效路徑,支持保險資金參與我省金融改革和基礎設施、養老產業、健康服務業等領域投資。
  (十)推進要素交易市場創新發展。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規范發展”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發展數量和區域分布。規范發展農產品、石油化工、物聯網產品、文化產權等要素交易平臺,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探索設立環境能源交易中心,開展排污權等環境產品交易試點。建立完善權益類、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治理結構和監管辦法,發揮江蘇交易場所登記結算公司“首創”優勢,率先建立集中統一的交易場所登記結算體系,探索創新交易場所管理的“江蘇模式”。
  四、深化產融結合,加大金融支持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力度
  (十一)確保重點領域資金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棚戶區改造的信貸投入,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優惠貸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市政債發行試點,探索一般責任債券和項目收益債券運行機制,推廣運用PPP模式,拓寬新型城鎮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管網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渠道。支持金融機構對接蘇北快速鐵路網和過江通道建設資金需求,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鐵路、港口等項目投資。鼓勵銀行機構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加大對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技術改造等環節的信貸支持。
  (十二)加快股權投資發展。充分利用私募股權融資,支持各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科技型、初創型中小企業成長。大力引進和培育并購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推動重點企業和傳統優勢產業鏈重組整合。發揮江蘇高投、元禾控股等股權投資龍頭企業引領作用,不斷提高科技創投基金、天使投資母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企業國際化基金、軟件發展基金等省級基金受托資金規模和管理水平。推動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建設,支持創投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立引導基金,降低社會資本進入股權投資領域門檻。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省財政按其投資省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給予獎勵。
  (十三)完善科技文化金融服務體系。加快推進科技支行、科技保險支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專營機構建設,制定科技金融特色機構認定標準,落實相關財稅扶持政策。鼓勵各地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逐步實現市縣全覆蓋。深入推進國家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省建設,開展省級科技金融合作創新示范區、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創建,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建成區域性科技金融中心。大力發展文化金融,支持文化產權交易場所創新平臺建設。積極發展以文化金融為特色的專營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市場主體,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質押貸款、融資租賃業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文化保險試點。
  五、破解瓶頸難題,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十四)引導信貸投放向小微企業傾斜。建立完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積極爭取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指標,重點向小微企業貸款占比較大的中小金融機構傾斜。鼓勵銀行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將小微企業信貸績效納入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規則。推動銀行機構大力發展產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開辦商業保理、金融租賃和定向信托等融資服務。支持銀行機構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思維、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小微企業網絡金融服務模式。
  (十五)拓展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小微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發行小微企業扶持債券,探索發行小微企業集合信托。依托省小微企業融資產品交易中心,創新發展“江蘇版”小微企業私募債。支持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促進小微企業與省內外社會資本有效對接。
  (十六)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積極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允許列入試點銀行“名單制”管理的小微企業部分轉貸,降低續貸成本。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爭取到2016年推廣至全省法人銀行機構。鼓勵各地規范設立小微企業周轉資金池,為符合續貸要求、資金鏈緊張的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周轉資金。在嚴格監管、公開透明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共同開發優惠便捷的小微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
  (十七)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升級改造省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快建成集融資篩選、培育、管理以及數據分析、監測、考核為一體的小微企業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進一步健全再擔保體系,適當降低小微企業反擔保要求和擔保費率,合理放大擔保機構擔保倍數。推動銀行機構與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對各地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以優惠費率服務小微企業的擔保公司,省財政按當地政府新出資或增資資本給予獎勵。對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以優惠費率開展小微企業擔保業務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小微企業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業務,省財政分別按擔保金額和年度保費收入給予風險補償。
  六、創新體制機制,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十八)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進一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支持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重組和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逐步淡化省聯社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服務功能,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服務“三農”的能力。
  (十九)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農村信用社是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機構,以鄉鎮為單位,每家機構分別選擇至少一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對口支持。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積極推進農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質押融資試點,爭取到2016年在全省全面推廣。拓寬農村抵質押物范圍,支持金融機構因地制宜開展林權、養殖權、海域使用權、農業機械設備、運輸工具、訂單、存貨、應收賬款等抵質押和金融租賃業務創新。對支農效果顯著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工具使用和風險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二十)擴大農村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快農村地區金融自助服務終端或便民服務點布設。大力支持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建設,爭取到2016年實現全省行政村全覆蓋。加快蘇南地區ATM機布放,逐步實現鄉鎮全覆蓋,力爭部分地區覆蓋到村。加大金融扶貧力度,選取部分財政貼息能力較強地區開展試點,適當擴大扶貧小額貸款單筆貸款規模,逐步放寬貸款對象、范圍限制。
  (二十一)拓展農業保險的廣度和深度。構建具有江蘇特色的農業保險管理體系,進一步降低農業保險理賠門檻,規范建立快速理賠機制,穩步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動態調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補貼比例。創新農業保險產品,探索試點家庭農場保證保險、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保險+信貸”新型險種,研究試點農產品價格指數保險。
  七、推進開放合作,促進區域金融協調發展
  (二十二)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和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加快蘇州工業園區跨境人民幣創新試點業務發展,不斷提升人民幣跨境貸款、股權投資基金人民幣對外投資、區內企業到新加坡發行人民幣債券、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規模和水平。推進昆山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推動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收支、臺資企業集團內部雙向借放款等業務取得更大突破。努力爭取在中哈物流基地開展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試點。鼓勵省內企業到蘇州工業園區、昆山試驗區等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區設立子公司、對接金融機構,開展跨境投融資業務,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探索利用區內政策資源“走出去”。穩步推進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試點,推動已試點企業擴大試點業務品種和規模,支持更多有條件的企業納入試點范圍。進一步提高跨境投資便利化程度,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積極探索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愿結匯等方面的改革。支持無錫爭取外匯便利化管理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充分運用各類金融平臺、工具和產品,支持企業“走出去”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
  (二十三)推動蘇南金融對外開放取得突破。落實蘇南現代化建設示范區規劃,進一步發展特色金融國際合作,著力建設一批特色金融開放示范區。支持南京建設泛長三角重要區域金融中心,推進以金融總部、文化金融、互聯網金融集聚為特色的金融功能區建設,發揮在長江經濟帶金融合作中的輻射作用。支持蘇州學習借鑒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成功經驗,推動中資金融機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設立(升格)分支機構,鼓勵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升格)銀行、證券、保險、金融租賃等(合資)法人機構及分支機構。扎實推進無錫海峽兩岸金融與科技合作試驗區建設,支持蘇州工業園區、昆山試驗區全方位推進中新、兩岸金融合作,著力打造對外特色金融合作高地。
  (二十四)提升金融支持蘇中蘇北發展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到蘇中蘇北設立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和后臺服務中心,省財政對各銀行、保險機構在蘇中蘇北新設立縣(市)級分支機構給予獎勵。支持蘇中圍繞長江經濟帶建設和融合發展、特色發展,逐步形成一批特色金融創新集聚區。力爭到2020年,蘇中蘇南金融初步形成互動協調發展局面。引導銀行機構擴大對蘇北縣域分支機構的信貸轉授權,進一步提高蘇北金融機構的存貸比。做大做強省沿海產業投資基金,繼續創造條件爭取設立沿海發展銀行,積極推動設立國家開發銀行連云港分行。力爭到2020年,蘇北金融實現跨越發展,更好地服務“一帶一路”、沿海開發和蘇北經濟社會發展。
  八、全面加強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二十五)加大地方金融監管力度。嚴格落實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對影子銀行的監管責任。對尚未明確監督主體或存在監管不足的影子銀行,地方政府為監督管理第一責任主體,并明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具體監管責任。完善影子銀行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影子銀行信息統計和共享機制。加強對交叉性金融業務風險承擔主體的監管,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和蔓延。按照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牽頭協調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等新型金融市場主體的監管和風險處置機制。整頓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第三方理財、投資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業務,構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及審批部門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協同監管機制。推動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范發展網絡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二十六)整頓規范金融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堅決遏制和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嚴防內幕交易、虛假信息披露和市場操縱等行為。重點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交易、非法保險等涉眾涉穩不法金融活動,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和涉高利貸企業、個人的監控。開展民間借貸登記中心試點,引導民間借貸規范有序發展。把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深入開展金融生態縣創建活動,建立完善金融生態考核長效機制,嚴格落實金融生態縣“一票否決”、“摘牌”、“降級”制度。
  (二十七)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發揮省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作用,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各省轄市政府為金融風險防范處置責任主體,健全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率先建立財政引導、自籌為主的農村信用社行業風險救助基金,增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原則,加強對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管理和控制。積極協調處置大型企業資金鏈、企業互保擔保圈(鏈)斷裂引發的債務危機,逐步緩釋風險,保護金融債權。
  九、強化基礎保障,營造良好的金融創新發展環境
  (二十八)健全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機制。推動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完善各級政府對地方金融發展的指導服務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體制,落實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協調職責,理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市場主體管理體制,明確扎口管理部門,充實基層管理力量。強化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完善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和分析制度,加強新型金融市場主體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將各類新型金融市場主體納入統計監測范圍。
  (二十九)推動征信體系建設。支持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建設,完善信用信息查詢和應用制度,推動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在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領域綜合運用。推進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加快實現各行業信用信息與信貸征信系統的網絡連接和信息交換。規范發展征信和信用評級市場,培育和扶持一批征信和信用評級機構。
  (三十)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全面推行金融主管部門政務公開,加強金融行業自律,創新投訴處理、糾紛調處、市場秩序治理機制和稽查手段。健全金融業誠信體系,建立對違法違規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信息的公開披露制度。開展針對金融機構落實收費政策情況的專項檢查,切實整治金融機構不合理收費行為。大力普及金融知識,開展中小學基礎金融知識教育。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各類金融市場主體加強信息披露和消費者投資風險提示,不斷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
  (三十一)完善金融人才服務機制。制定落實各類金融人才引進激勵政策,對新設各類總部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才、新型金融和金融中介服務行業領軍人才,納入省人才發展規劃,享受相關獎補政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機構資源,加強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金融知識培訓,加快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創新人才培訓基地,鼓勵各金融機構、研究機構設立金融專業博士后工作站。探索組建江蘇省金融研究院,發展金融創新研究智囊機構,打造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地方金融智庫。推動建立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干部雙向掛職交流機制。
  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協同機制
  (三十二)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省金融改革創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及時研究解決全省金融改革創新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具體負責細化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目標,明確重點任務和職責分工,督查落實金融改革創新政策措施,協調推進全省金融改革創新工作。
  (三十三)完善評價激勵機制。設立“江蘇省金融創新獎”,圍繞金融改革創新重要舉措,對各類金融市場主體進行綜合評價,按年度予以表彰獎勵。構建全省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工作績效評價體系,對評價較高的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工具使用、差異化監管、財政性存款、風險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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