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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1-21 19:07 字體:[ ]

  蘇人社規〔2014〕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我省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工作,保障參保人員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待遇享受,根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制定了《江蘇省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1月11日     

  江蘇省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育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規范和統一經辦操作程序,依據《社會保險法》、《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包括生育保險參保登記與征繳、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待遇支付、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管理和綜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即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經辦生育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負責征收生育保險費的稅務機構應參照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設區的市經辦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各級經辦機構應按本規程設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部門及經辦崗位,明確崗位職責。

  第二章 登記與征繳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五條 依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及時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在《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1)中填報生育保險參保信息。

  經辦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審核用人單位的登記信息,為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生育保險參保信息數據庫,準確記載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以下簡稱“參保職工”)的權益信息。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應進行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申請表》(附表2)或《社會保險登記注銷申請表》(附表3),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的變更或注銷登記申請,為用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節 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生育保險當期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費率核定生育保險費繳費金額,生成《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附表4),反饋給用人單位。

  生育保險與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繳、分別建賬、一單結算。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處理。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經辦機構的,經辦機構可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用人單位簽訂代收或代扣的三方服務協議,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采用委托扣款、臨柜繳費等方式收款,并將收款信息傳送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稅務機構的,經辦機構每月將核定征收信息傳送給稅務機構,稅務機構收款后在規定時限內向經辦機構傳送收款信息。

  第三章 醫療服務協議管理

  第一節 協議管理

  第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與取得生育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簽訂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

  簽訂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具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執業許可證”)。

  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及其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的范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服務協議條款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涵蓋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費用審核與控制、監督管理及考核結果處理、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二條 服務協議中管理控制指標,主要包括協議服務機構聯網結算率(門診、住院)、待遇登記辦理率、個人負擔率和住院分娩剖宮產率等。

  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的考核應根據其服務項目及服務特點有側重地確定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對協議醫療機構在協議執行期內履行協議情況實施考核,考核按類別可分為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抽查考核;按形式可分為網上考核、實地考核和社會評議考核,經辦機構可視情況確定。

  如果在協議考核中存在爭議,經辦機構應與協議醫療機構交換意見,邀請衛生部門、藥監部門、物價部門、醫院協會、醫師協會、醫療機構代表對協議結果進行公開評議。

  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將協議考核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通過經濟手段建立激勵與制約機制。建立協議醫療機構考核預留金制度,并根據協議考核結果確定返還金額。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要求協議醫療機構通過與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聯網(以下簡稱“信息聯網”),將生育保險所需相關信息即時傳輸,對生育醫療費用實現實時聯網結算,并對其開展與生育保險相關的服務行為進行監控管理,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通過對與生育保險相關的服務行為進行監控管理,發現協議醫療機構、服務醫師、參保人存在欺詐、偽造醫療文書等違規情況,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協議醫療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節 協議醫療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協議醫療機構應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則,遵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育醫療費用支出和不合理增長。

  協議醫療機構應按服務協議設置宣傳欄,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生育保險政策與辦事流程,提供咨詢服務,公布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 協議醫療機構按其服務類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可提供助產、計劃生育和產前檢查服務的服務機構;

  (二)可提供計劃生育和產前檢查服務的服務機構;

  (三)可提供計劃生育服務或可提供產前檢查服務的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協議醫療機構應依照《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人員提供孕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應以母嬰安全和健康為本,恰當選擇分娩方式,科學合理開展助產技術醫療活動。

  第二十條 協議醫療機構應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人員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相關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 協議醫療機構應做好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與生育保險服務的銜接,應由公共衛生服務承擔的項目費用不得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在建立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數據庫基礎上對生育保險服務醫師添加備案信息。

  生育保險服務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服務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其中從事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醫療技術服務的醫師必須取得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服務醫師應按照其所取得資格證書上所載明的技術服務項目開展生育保險醫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可要求協議醫療機構與其醫師簽訂附加協議,對醫師的服務行為實施監督,建立醫師誠信檔案。

  經辦機構可要求協議醫療機構根據附加協議對服務醫師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通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根據醫師履行協議的情況確定其服務資格與審核關注程度,經核查確實存在違規行為的應暫停其服務資格,疑似存在違規行為的應予以重點關注。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一節 待遇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二十五條 以下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一)參保職工;

  (二)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未就業配偶(以下簡稱“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

  (三)失業女職工。

  第二十六條 參保職工因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需門診或住院檢查治療的,應先持社會保障卡在協議醫療機構或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

  第二十七條 協議醫療機構或經辦機構需核實登記以下信息:參保職工繳費信息、結婚證登記信息、計劃生育證明信息和孕產婦保健檔案信息(居民身份證號碼、姓名、年齡、妊娠起始時間、預產期等)及選擇的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協議醫療機構。

  參保職工待遇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協議醫療機構開具的妊娠診斷證明;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

  (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登記后生成《生育保險待遇登記表》(附表5)留存和返還辦理人。

  第二十八條 失業女職工和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需按照統籌地區的相關規定到當地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點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待遇登記其所發生的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在其補辦待遇登記后,方可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節 待遇申報

  第三十條 參保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在協議醫療機構就診發生應該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協議醫療機構應將就診明細及時傳輸至經辦機構,并于每月月末生成《生育醫療費用申請支付表(協議醫療機構)》(附表6-1),《生育醫療費用申請支付明細表(協議醫療機構)》(附表6-1-1)及時上傳至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聯網申報”)審核,經辦機構于次月5日前將審核結果網上反饋給協議醫療機構。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在異地就醫或其他原因未能進行聯網申報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由其本人先行墊付,并將原始票據、費用明細、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診斷證明、病歷首頁、出院記錄等相關申報資料妥善保存,由其本人或本人所在單位填報《生育醫療費用申報表(待遇享受人)》(附表6-2),并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屬經辦機構申報(以下簡稱“墊付申報”)。

  第三十一條 協議醫療機構通過信息聯網在聯網申報生育醫療費用時,同時向經辦機構傳送核定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所需的相關醫療服務信息,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含因生育引起的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含終止妊娠)時間、門診號和住院號、分娩方式、手術名稱、胎兒數量、合并其他手術名稱、出生醫學證明等信息。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墊付申報生育醫療費用的,由參保職工所在單位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失業女職工由本人申報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屬經辦機構填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申請表》(附表7),并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出院記錄;

  (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及資料。

  第三節 待遇審核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待遇審核。

  第三十三條 經辦機構在進行審核時,下列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按照規定由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五)屬于醫療事故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費用;

  (六)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的費用;

  (八)未經批準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審核程序應包括初審與復審。初審是根據審核規范核定支付金額,將申報資料移交復審;復審是對初審后的資料進行復核,確認支付金額,對不符合審核規范的生育醫療費用退回初審,重新進行審核。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可推行對生育醫療費用的智能審核,按照生育保險審核規范合理設置智能審核閾值,對聯網申報傳輸或墊付申報錄入的生育醫療費用數據自動審核,并將未通過審核規則的疑似違規費用進行人工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及其待遇的申報信息,按日核發生育津貼待遇。

  生育津貼核發天數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按照參保職工所在單位或失業女職工個人申報的信息,核發一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設區的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

  第四節 待遇結付

  第三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衛生計生部門制定的診療規范(包括臨床路徑和臨床診療指南),江蘇省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價格部門批準的相關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收費標準,并參考當地生育醫療消費水平,與協議醫療機構協議確定生育醫療費用按單元、病種付費的結算標準。

  協議醫療機構應按照衛生計生部門制定的臨床路徑和臨床診療指南執行,不得降低服務標準、加重參保人醫療負擔。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生育醫療費用申報方式進行費用結算,其中:

  (一)聯網申報:協議醫療機構聯網申報的生育醫療費用,經待遇審核核定支付金額,生成《生育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表(協議醫療機構)》(附表8-1),經辦機構直接與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費用結算。

  (二)墊付申報:享受待遇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申報的生育醫療費用,經待遇審核后核定支付金額,生成《生育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參保人)》(附表8-2),經辦機構按照約定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給參保人。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對參保職工所在單位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失業女職工申報的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經核定后確定支付金額,生成《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審核支付表》(附表9),并發放給用人單位,由其支付給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上述應發放待遇無法正常發放的,經辦機構可以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

  第四十一條 失業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失業女職工本人。

  第四十二條 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按照統籌地區相關規定進行待遇申報和審核,由經辦機構根據不同申報方式,直接與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費用結算或者對墊付的生育的醫療費按照約定的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給享受待遇人員。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按照不同的待遇申報對象,按月匯總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并按規定支付給協議醫療機構、用人單位、享受待遇人員。

  第四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設立生育保險收入賬戶。由經辦機構征收的生育保險費,暫存于收入賬戶,按月及時轉入財政專戶;由稅務機構征收的生育保險費直接納入財政專戶。

  經辦機構、地稅、財政部門應定期對賬。對賬有差異的,須逐筆查清原因,調整相符。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設立生育保險支出賬戶,定期根據基金支出需要編制用款計劃,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資金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支出賬戶。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生育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

  經辦機構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款、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再按科目分類匯總記賬憑證,制作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

  經辦機構應按月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核對。

  經辦機構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九條 設區的市經辦機構應實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上解和轉移撥付的調劑金制度,有條件的經辦機構也可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即生育保險基金按時上解歸集、按需下撥支付。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經辦機構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工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生育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基金預算草案包含收入預算草案與支出預算草案。

  基金預算草案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聯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

  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五十一條 設區的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決算編制工作要求,按照基金當年實際收支情況,編制生育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告。

  基金年度決算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相關明細表、報表附注及收支情況說明書等。

  基金年度決算報告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 經辦機構編制及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的情況和基金財務月、季、年度報表,應及時報上級經辦機構。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金保工程”要求,建立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信息系統,涵蓋生育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征收、待遇登記、審核與支付,以及會計、統計、稽核等一系列主要業務環節,為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提供信息化的支撐平臺。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做好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保障系統穩定運行。

  第五十四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要求,加快推動本統籌區域社會保障卡的制卡、發卡工作,實現全民覆蓋。

  經辦機構應建立與協議服務機構直通的信息網絡,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推行持卡就醫、刷卡結算、劃卡查詢等便民服務。

  第五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與衛生計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溝通與交換的工作機制,可建立與衛生計生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獲取計劃生育證明發放信息、妊娠診斷信息、生育保險就醫診療信息以及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等相關信息,作為待遇登記、待遇審核及待遇稽核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聯網指標上報的工作要求,開展指標數據的采集、審核、轉換以及數據質量檢查,并將交換庫數據和數據質量檢查表按規定上報。

  第五十七條 依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經辦機構按照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則,記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登記與繳費信息,記載參保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提供個人權益記錄查詢服務,通過業務柜臺、自助終端、電話查詢、互聯網站等方式為參保人提供繳費記錄與待遇記錄查詢服務。

  參保人需要書面查詢個人權益記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提供。

  第五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發布有關信息,規范信息發布流程,保證信息資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提高公眾服務能力。

  第七章 稽核管理

  第六十條 依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經辦機構應依法對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情況、享受待遇情況和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進行核查。

  第六十一條 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稽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參保繳費核查包括:

  1、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2、用人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享受待遇核查包括:

  1、是否符合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資格;

  2、是否存在提供虛假相關證明資料進行待遇登記;

  3、是否偽造、變造病歷,處方、診斷證明和生育醫療費票據;

  4、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履行服務協議核查包括:

  1、是否冒名就醫;

  2、是否通過偽造、變造的手段將非目錄內藥品、保健品、及其他用品納入報銷范圍;

  3、是否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和生育醫療費票據;

  4、是否向參保人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和過度醫療服務;

  5、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對稽核對象(用人單位、參保人、協議醫療機構)實施實地稽核、書面稽核、網上稽核和約談稽核,結合調查取證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送達稽核對象,并跟蹤其整改執行情況,編制稽核檔案。

  第六十三條 經辦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可采取如下稽核處理:

  (一)對參保人違反規定,以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申報資料及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除追回其生育保險待遇外,根據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1、將參保人納入監控對象,對其申報的生育保險待遇進行重點審核;

  2、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移交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二)對協議醫療機構和服務醫師違反服務協議,以偽造、變造證明資料、醫療文書或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除追回支出的基金之外,根據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1、暫停協議服務醫師服務資格;

  2、暫停或解除協議醫療機構服務協議;

  3、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移交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第六十四條 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完善工作機制,通過內部監督對經辦操作的規范性、準確性進行檢查,防范經辦風險。

  經辦機構應以加強風險控制為原則,按照生育保險經辦流程科學設置業務崗位,合理劃分經辦職責。

  第六十五條 經辦機構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參保繳費監督:檢查參保登記和繳費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待遇支付監督:檢查待遇登記、待遇申報、待遇審核與待遇支付及協議管理的規范性。

  (三)財務監督:檢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支出憑證,會計賬簿,核對賬證是否相符。

  (四)經辦機構內控規定需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 綜合管理

  第一節 統計管理

  第六十六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定期根據統計指標和統計分組,對生育保險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統計臺賬,依據《社會保險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編制、報送統計報表。

  第六十七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的運行分析制度。根據生育保險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以及分析指標,對其運行情況開展分析,根據分析結果撰寫運行分析報告。

  第二節 檔案管理

  第六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按照《檔案法》及《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等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檔案管理。

  第六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定期對生育保險參保人繳費和待遇支付過程中形成的業務報表、審核憑證、業務臺帳、統計報表等業務資料(以下簡稱“業務檔案”)以及生育保險基金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以下簡稱“會計檔案”)進行歸檔,確保業務檔案和會計檔案齊全、完整、有效,并定期移交檔案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十條 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業務檔案,應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后銷毀。

  經辦機構可對業務檔案進行影像化處理,實行檔案數字化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生育保險,參照本規程經辦。

  第七十二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規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經辦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程中所涉及的表單,各統籌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操作,選擇應用,但應確保表單中核心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七十四條 本規程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規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生育保險經辦規程業務用表

  《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1)(略)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申請表》(附表2)(略)

  《社會保險登記注銷申請表》(附表3)(略)

  《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附表4)(略)

  《生育保險待遇登記表》(附表5)(略)

  《生育醫療費用申請支付表(協議醫療機構)》(附表6-1)(略)

  《生育醫療費用申請支付明細表(協議醫療機構)》(附表6-1-1)(略)

  《生育醫療費用申報表(享受待遇人)》(附表6-2)(略)

  《生育保險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申請表》(附表7)(略)

  《生育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表(協議醫療機構)》(附表8-1)(略)

  《生育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享受待遇人)》(附表8-2)(略)

  《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審核支付表》(附表9)(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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