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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范》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1-05 10:53 字體:[ ]

  蘇交規〔2014〕5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

  為認真貫徹《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規范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健康發展,省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范》,經第8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江蘇省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出租汽車客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工作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

  第五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條件

  1.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取得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

  2.符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對車型技術參數、車身顏色、設施配置以及出租汽車運力投放的規定;

  3.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設施、計價器、頂燈;

  4.車輛全部由申請人全額出資購置;

  5.符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車輛的相關要求。

  (二)設施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2.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3.建立出租汽車客運信息監控系統,并與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時連通。

  (三)資金條件

  有全額購買車輛的所需資金。

  (四)人員條件

  1.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2.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出租汽車駕駛人員取得與車輛類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從業考核合格,其數量應當大于出租汽車數量。

  (五)管理制度條件

  1.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2.有完善的經營方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個體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車輛和資金條件;

  (二)有相應的停車場地;

  (三)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設施應當與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時連通;

  (四)取得與車輛類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經從業考核合格實際從事出租汽車駕駛;

  (五)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落實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表(企業)》;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四)已購置車輛的行駛證及其復印件,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與計價器、頂燈等相關設施設備安裝及聯動核查證明;

  (五)企業辦公場所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停車場地的平面圖、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租賃場地的還需要提供與產權所有人簽訂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出租汽車單車停車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米;

  (六)聘用或者擬聘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清單;

  (七)經營方案文本,包括:經營規模、經營模式、組織機構等;

  (八)企業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經營合同管理、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車輛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運營服務規范、投訴處理、質量信譽考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等;

  (九)出租汽車運力的中標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十)車輛未購置的,應當提供承諾書及相應的資金證明,包括:擬購置車輛符合當地人民政府運力投放要求、全額出資購置車輛、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建立出租汽車客運信息監控系統并與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時連通等承諾;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前款第(四)、(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表(個體)》;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四)本人的身份證、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五)停車場地證明材料;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文本。

  申請人應當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可靠,如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第七條 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的,應當依法參加出租汽車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中標的,方可投入與運力指標相對應的出租汽車數量。

  第八條 申請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申請表》;

  (二)依法取得當地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指標的中標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配發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申請表》;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三)車輛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四)計價器檢定合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衛星定位行車信息系統設施設備安裝情況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車輛照片二張(附電子照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汽車更新的,還應當提交原車輛報廢證明或者轉籍(過戶)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三章 許可程序

  第十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配發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經營區域涉及設區的市城區范圍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等設施條件進行實地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與被許可人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合同,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三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十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申請延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經營期內的年審情況、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等進行審查,并在經營權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延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許可決定的,應當與被許可人重新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合同。

  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審合格,且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其繼續經營。

  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審合格,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在整改合格后準予其繼續經營。

  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審合格,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的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情形核減10%-20%(至少1輛)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權,并按照規定注銷相應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延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許可決定:

  (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審不合格,經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審合格,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

  對不予延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應當按照規定注銷到期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相關道路運輸證件。

  第十七條 變更、注銷、撤銷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條件以及出租汽車進行年度審驗。

  年度審驗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二)車輛《道路運輸證》信息;

  (三)出租汽車車輛信息;

  (四)出租汽車從業人員信息;

  (五)機動車行駛證信息;

  (六)計價器檢定合格證明;

  (七)車載信息化設備功能完好證明;

  (八)安全生產情況材料。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審驗結果在道路運輸證件上予以記載,便于查驗。

  第十九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和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出租汽車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標評標的指標。

  第二十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出租汽車的許可信息抄報同級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許可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的,由其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擅自增設許可事項、條件、提交材料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超過法定時限辦理行政許可的;

  (四)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件的名稱、編號規則、樣式、內容、填寫規格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表(企業)(略)

  2.辦公場所、停車場地面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對照表(略)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略)

  4.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表(個體)(略)

  5.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申請表(略)

  6.出租汽車客運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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