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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3-26 09:34 字體:[ ]

  蘇人社發〔2014〕35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現將《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1月7日     

  附件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統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養老保障)的經辦業務操作程序,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等具體經辦,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社保機構及鄉鎮事務所根據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為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提供養老保障經辦管理服務,主要包括:保障對象登記、個人分賬戶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養老補助金支付、基金和財務管理、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四條 省級和地市級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工作;依據本規程參與制定本地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制定本地區業務經辦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稽核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繳納、養老補助金發放;編制、匯總、上報本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業務和財務統計報表;組織、參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及管理工作。

  縣級社保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信息管理、審核、社會保險費代繳、個人分賬戶建立與管理、養老補助金核定與支付、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提供查詢和舉報受理等工作;制定本地區業務經辦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稽核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事務所具體業務經辦行為(地市級直接經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參照執行)。

  鄉鎮事務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的調查和管理,對保障對象的基本信息、參保信息、養老補助金領取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信息公示等工作。

  協辦員具體負責保障對象登記、社會保險費繳納、養老補助金領取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被征地農民發放有關材料,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摸底調查、養老補助金領取資格認證、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信息登記

  第五條 縣級社保機構根據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名單以及財政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障資金到賬憑證等資料,指導鄉鎮事務所(協辦員)在信息系統中完成保障對象登記。

 ?。ㄒ唬﹨f辦員負責被征地保障對象個人信息、已參保信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基礎信息的采集,填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一);《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匯總表》(附表二)、《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匯總表》(附表三);《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四)、《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五),并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事務所。

  (二)鄉鎮事務所對協辦員上報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表格及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并錄入信息系統?!秳趧幽挲g段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四)、《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五)應當由保障對象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保障對象對本人基本信息有異議的,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協辦員初審后,報鄉鎮事務所復核無誤后予以更改,同時將相關資料報縣級社保機構備案。

 ?。ㄈ┛h級社保機構對鄉鎮事務所上報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表格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操作。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戶籍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本人應在辦妥變更手續后,攜帶變更后的相關證件及證明資料,到鄉鎮事務所填寫《被征地農民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附表六);鄉鎮事務所審核后報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確認;審核無誤后,應同時辦理相應險種的信息變更手續。

  第三章 個人分賬戶建立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縣級社保機構應根據保障對象名單,及時核對財政部門提供的相關憑證。核對無誤的,縣級社保機構應在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為所有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建立個人分賬戶。保障資金存在誤差的,縣級社保機構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由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請市、縣(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 個人分賬戶資金用途僅限于:(一)逐月為養老年齡段的保障對象發放養老補助金;(二)為勞動年齡段的保障對象逐期代繳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四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九條 社保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打印參保登記表,由保障對象簽字確認后,負責為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其個人分賬戶代繳保險費;以后到企業就業的,由本人申請個人分賬戶暫停代繳,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可按年度(或季度、月度)憑繳納保險費憑證(證明)退返。

 ?。ǘ┮褏⒓悠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用工關系存續期間,繳費方式不變;失業期間,由本人申請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保繳費,用個人分賬戶代繳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可按年度(或季度、月度)憑繳納保險費憑證(證明)退返。

  第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ㄒ唬┪磪⒓映青l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個人分賬戶資金繳納保險費至60周歲確定繳費檔次,從其個人分賬戶中逐年扣繳。

  (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個人分賬戶資金繳納保險費至60周歲,重新選擇繳費檔次,從其個人分賬戶中逐年扣繳。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首次繳費,以后年度的繳費由社保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城鄉居保繳費流程辦理。

  縣級社保機構通過信息系統生成繳費明細并打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代繳明細表》(附表七)按流程進行扣繳;扣繳成功后,應及時在信息系統進行繳費確認。當個人分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應繳納的保險費時,由其個人籌資繳納;當個人分賬戶繳滿15年后仍有余額,可在其辦妥養老待遇領取手續后退還給本人。

  第五章 養老補助金支付

  第十二條 被征地保障對象的養老補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月及時、足額支付;養老補助金月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選擇享受被征地養老補助金的,取消其原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余額;選擇領取原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退還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戶余額,注銷其征地保障關系。

  第十四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被征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且符合基礎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支付渠道等經辦管理服務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h級社保機構應按規定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給保障對象本人。

  第十五條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應在規定時間,通過信息系統生成養老補助金發放明細并打印《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金支付明細表》(附表八),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金,通過合作金融機構發放到保障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十六條 保障對象應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存折(卡),用于養老補助金的社會化發放??h級社保機構可以委托合作金融機構批量開辦銀行存折(卡)。有條件的地區,應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養老補助金。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對養老補助金標準有異議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請。縣級社保機構應對養老補助金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向保障對象書面反饋核定結果;如需調整的,經保障對象本人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信息系統須保留修改前后的相關記錄。

  第十八條 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被判刑的,社保機構應停發其養老補助金。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恢復領取的申請;縣級社保機構審核通過后,于其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停發期間的養老待遇不予補發。

  保障對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待遇。協辦員應于每月初將上月死亡人員名單通過鄉鎮事務所上報至縣級社保機構??h級社保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死亡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對死亡人員進行保障關系注銷。

  保障對象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予以追回;追回后,縣級社保機構方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結算及支付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參照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明確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補助金的資格認證時間、方式以及相關證明資料,每年至少對享受征地養老補助金的保障對象進行一次資格認證。

  第六章 個人分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按規定在信息系統中如實記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個人分賬戶中本息收入和支出明細,并做好數據的日常維護與更新。信息系統中的個人分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補助金支付信息、個人分賬戶余額及利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 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范圍:個人繳費部分、養老補助金支付、本息及余額一次性結算。個人分賬戶的資金只能用于支付養老補助金、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保障對象本人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等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條 個人分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計息。個人分賬戶儲存額從建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結息年度??h級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對個人分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第二十三條 保障對象可到縣級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打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分賬戶明細表》(附表九),或登陸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本人的個人分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也可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本人相關信息。保障對象對個人分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社保機構都應及時受理并告知核實結果。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等情況的,應終止其被征地保障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一)保障對象死亡的,協辦員應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保障對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填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關系注銷登記表》(附表十),并提供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3.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余額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ǘ┍U蠈ο蟪鰢ň常┒ň硬适?,縣級社保機構應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注銷其被征地保障關系。

 ?。ㄈ﹨f辦員負責將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上述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結算其個人分賬戶資金余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保障對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保險關系。

  第二十五條 養老年齡段的保障對象已按規定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金,若戶籍發生跨地區遷移,其保障關系不隨戶籍轉移,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

  勞動年齡段的保障對象跨地區遷移戶籍的,其保障關系不隨戶籍轉移;因遷移戶籍或參加其它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需要更改保險關系的,縣級社保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經辦規程,為其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h級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轉出或轉入記錄以備查。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暫行)》的規定,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專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從安置補助費預存賬戶中撥入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金和社會保障資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預留1到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劃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科目的設定及使用,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暫行)》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保機構應定期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對賬,確保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支付和劃轉。

  第三十條 年度終了后,社保機構應按基金管理層級進行基金決算。社保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地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同時作為基金決算報告。

  第九章 統計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業務檔案管理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進行科學分類,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村(居)負責收集、鄉鎮(街道)負責整理和審核、縣負責指導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存”的管理機制,確保業務檔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應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統計制度,定期開展常規統計和專項調查分析等工作,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能夠反映本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真實情況。

  縣級社保機構應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賬信息,并建立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應按照上級社保機構統計工作有關要求,按規定完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項統計數據的填報和分析。

  第十章 稽核與內控

  第三十三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參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被征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社保機構的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本地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保障資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考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銜接工作,按照《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4〕206號)執行。

  第三十六條 社保機構應及時反饋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工作實際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本規程將根據各地具體執行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情況登記表(略)

  2.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匯總表(略)

  3.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匯總表(略)

  4.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略)

  5.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略)

  6.被征地農民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略)

  7.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代繳明細表(略)

  8.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金支付明細表(略)

  9.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分賬戶明細表(略)

  10.被征地農民保障關系注銷登記表(略)

  1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分賬戶結算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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