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工貿〔2015〕19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有關精神,我們制定了《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各地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5年3月3日
附件 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精神,省財政對2015年全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充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對省內企業研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給予獎勵。為及時兌付補貼和獎勵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和獎勵對象
省級財政資金補貼的對象為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省級財政資金獎勵的對象為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二、補貼和獎勵范圍
省級財政資金對購置《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的省內消費者給予補貼;對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對研發新能源汽車產品并列入2015年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省內企業給予獎勵。
三、省級財政資金補貼和獎勵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補貼20萬元/輛;
6-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40%。對應用于城鄉公交領域的6-8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2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6萬元/輛);
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10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800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
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大于2.45米每輛補貼2.4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1.8萬元、軸距小于2.2米每輛補貼1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1.4萬元;
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7.2萬元/輛;
燃料電池客車(9座及以上)18萬元/輛;
10米以上超級電容、鈦酸鋰客車6萬元/輛。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1200元。
(三)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獎勵標準
對省內企業新研發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較好節能減排效果,且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基礎車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純電動專用車每個車型50萬元;
6-10米純電動客車及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每個車型60萬元;
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及乘用車(含純電動、插電式和增程式)每個車型80萬元。
在基礎車型基礎上儲能裝置和驅動裝置至少有一項發生變化的擴展車型按照基礎車型獎勵標準的40%執行。
納入省財政補貼和獎勵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需滿足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
四、省級財政補貼和獎勵資金實行按季撥付,于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至各省轄市財政局。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區(包括所轄的縣(市)、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附件2)、相關申請材料,以及本地區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五、公共領域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省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省級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獎勵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分別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和研發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企業。
六、申請省級財政補貼和獎勵資金材料
1.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車輛用途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的說明;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基礎設施建設)(附件5)和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2)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4)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獎勵資金的企業,需提交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6)和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車型列入2015年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及有關技術參數說明;
(3)車輛技術水平、節能效果、儲能裝置和驅動裝置的有關說明;
(4)新產品測試、檢測及公告準入等費用的發票;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享受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限于本省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公共領域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其他車輛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以先到者為準);購置新能源客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車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營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實時監控,確保運行安全。
九、申請省級財政補貼和獎勵資金的公共領域消費者、銷售機構及私人消費者、車輛生產企業,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省級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十、各地要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要求,按照簡化程序,方便申報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于2015年4月底前制定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十一、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附件:
1.納入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略)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略)
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略)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略)
6.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省級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略)
7.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