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2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旅游局《江蘇省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29日
江蘇省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辦法
為推動全省旅游度假區加快發展步伐、提升發展水平,根據《省政府關于全面構建“暢游江蘇”體系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85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旅游度假區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3〕149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引導全省旅游度假區大力推動產業集聚,豐富休閑度假功能,不斷提高集約發展水平;積極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特色發展,加快品牌培育,形成新的競爭優勢;深入推進生態建設,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旅游資源科學保護和持續利用,努力建設成為全省旅游業創新發展先行區、度假產業集聚區、轉型升級示范區。
二、基本原則
在體系結構上,遵循總體評價和分類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分層式設計,對綜合指標及分類指標分別進行評價。
在指標設置上,遵循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發展規模與質量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更加注重質量和效益指標。
在評價方法上,遵循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以科學的數學理論和模型為基礎,緊貼發展實際,用盡可能少但有效性強的指標進行評價。
三、評價依據
——蘇政發〔2014〕85號文件“保障措施”中提出要認真開展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提升發展質量。
——蘇政辦發〔2013〕149號文件第十八條“組織保障”中明確由省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旅游度假區的發展引導、日常監管和考核評價;第十九條“進退機制”中要求加快制訂實施以游客滿意度和經濟貢獻度為核心指標的旅游度假區考核評價標準,建立健全旅游度假區動態管理機制。
——根據《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2010)國家標準和《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細則》中的要求,將度假產品、度假設施等內容列為評價的重要指標。
——根據省政府和國家旅游局對我省旅游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的要求,為適應旅游業提質增效的需要,把人均花費、人均逗留天數和游客滿意度作為評價的重要指標。
四、評價內容
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體系由8個一級指標、39個二級指標和22個三級指標構成,總分值為1000分。一級指標包括:度假環境與質量、度假資源與產品、度假設施與服務、公共設施與服務、市場結構與影響、項目建設與投資、規范管理與政府支持、綜合發展與社會帶動。
(一)度假環境與質量。包括空氣質量、地表水水域環境質量、環境噪聲質量、植被覆蓋率、已開發建設用地的平均容積率5個二級指標。
(二)度假資源與產品。包括度假資源、度假產品2個二級指標。
(三)度假設施與服務。包括度假設施、餐飲服務、購物服務3個二級指標。
(四)公共設施與服務。包括旅游咨詢設施與服務、旅游廁所與服務、旅游交通設施與服務、旅游標識系統與服務、智慧旅游設施與服務5個二級指標。
(五)市場結構與影響。包括市場結構與規模、市場競爭力2個二級指標。
(六)項目建設與投資。包括當年完成旅游基礎設施投入總額、當年完成旅游項目投入總額、當年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元項目數、當年改造提升旅游項目投資額、當年度假區單位面積旅游投入、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占比、新增特色品牌旅游項目7個二級指標。
(七)規范管理與政府支持。包括內部管理規范情況、市場化運營、統計和基礎信息完成情況、旅游安全保障、依法依規落實項目用地情況、資金投入、政策支持7個二級指標。
(八)綜合發展與社會帶動。包括經營收入、服務業稅收對財政增長的貢獻率、規模以上旅游企業數量、旅游業帶動社會就業情況、旅游業從業人員占服務業從業人員比重、客房出租率、人均消費水平、游客滿意度8個二級指標。
五、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省旅游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成立江蘇省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小組,對省內旅游度假區發展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小組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在審核旅游度假區數據和臺賬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形成評價報告。
(二)數據采集。通過江蘇省旅游度假區管理平臺獲取;通過臺賬資料審查和實地檢查方式獲取;通過旅游大數據綜合分析獲取。
(三)評分方法。部分指標采用直接打分方式得到指標分值;部分指標采用極值處理法對采集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得到指標分值。各項指標分值加總后得出各旅游度假區綜合得分。考慮到各地旅游度假區發展存在差異,除對旅游度假區進行綜合排名外,還將進行單項指標排名。
六、評價應用
(一)發布結果。評價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旅游度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門通報,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范圍內發布。
(二)獎懲措施。對開發建設成效突出的旅游度假區給予表彰,優先支持其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并在旅游項目引導資金支持上給予優先考慮。對連續兩年沒有達到開發建設要求的旅游度假區,由省旅游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由省旅游管理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降格或撤銷。
七、附則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旅游局江蘇省旅游度假區發展評價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