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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5-30 17:44 字體:[ ]
蘇建規字〔2016〕2號

各市建設局(委)、規劃局、房產局、城管局、園林(市政)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辦法(試行)》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辦法(試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10日


附件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辦法(試行

  1.總則
  1.1為推進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效懲戒失信行為,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辦法的通知》等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1.2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級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法人、自然人及重點職業人員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實施信用管理制度以及對失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適用本辦法。
  1.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省統一部署和要求,構建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失信信息的統一匯集、管理整合、相互聯通和應用共享,建立健全社會法人、自然人及重點職業人員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2.失信行為
  2.1失信行為按照發生的主體分為社會法人失信行為、自然人失信行為和重點職業人員失信行為。
  2.2失信行為按照行業分為城鄉規劃、工程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其他七個類別。
  2.3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統一組織下,研究、制定并公布《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用以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
  2.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將依據法律規范的調整、機構職能的變動及在全系統實施的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公布。
  3.認定
  3.1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3個等級。
  3.2.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3.2.2處理決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并載明被處理的不良信用行為對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所確定的失信嚴重程度和將受到的懲戒。
  3.3.1對不良信用行為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之一的,相應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回(住房)、通報批評等;
  (2)警告;
  (3)處以一般數額的罰款。
  3.3.2對不良信用行為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之一的,相應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認定為較重失信行為:
  (1)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限制一定期限的活動;
  (4)撤銷許可證(資質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資格證書等)、降低資質(資格)等級,暫扣資質證書等許可證;
  (5)行政強制執行但依法中止執行后不再執行或者終止執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3.3.3對不良信用行為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之一的,相應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1)吊銷許可證(資質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等);
  (2)行政強制執行并實施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的行政處罰。
  3.3.4“處以一般數額的罰款”是指對自然人、重點職業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社會法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是指對自然人、重點職業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社會法人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
  3.3.5失信行為嚴重程度認定的具體標準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
  3.3.6處理決定中的不良信用行為尚未包括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內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良信用行為的情節輕重,參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的制定原則、方法和標準,確定相應的失信嚴重程度。
  3.4.1對一個不良信用行為的處理決定同時包括多個不同種類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種類和幅度確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
  3.4.2一個處理決定中包括多個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對每個不良信用行為分別確定其失信嚴重程度。
  3.4.3一個處理決定包括多個不良信用行為主體的,應當對每個主體分別確定其失信嚴重程度。
  3.5.1較重失信行為應當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暫定為1年。
  3.5.2嚴重失信行為應當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有效期暫定為3年,并向社會公開。
  3.6自處理不良信用行為的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決定及確定的失信等級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經歸集整合后傳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4.懲戒
  4.1.1對一般失信行為,應當采取信用提醒或者誠信約談等方式予以懲戒。
  4.1.2采取信用提醒方式的,應當將失信信息書面通知當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
  4.1.3采取誠信約談方式的,對社會法人,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或者直接責任人,對自然人和重點職業人員應當約談其本人。
  4.1.4約談內容包括指出失信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4.1.5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應當登記,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
  4.2.1有一般失信行為的當事人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按照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4.2.2自失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再次發生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者再次發生非同類一般失信行為2次以上的,按照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4.2.3自失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再次發生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再次發生非同類較重失信行為2次以上的,按照嚴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4.2.4當事人在本省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發生的失信行為的次數應當累計計算。
  4.3.1對較重的失信行為,應當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1)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
  (2)進行限定范圍的公示或者書面告知;
  (3)暫停一定期限或者減少50%其享受的補貼、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
  (4)暫停一定期限參與評優、評先、評獎,參加各類評比、評審、監審,申報與失信行為相關的個人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業資格,參加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組織的各類資格性考試;
  (5)暫停一定期限參與政府主導的政府采購、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資源分配、政府購買服務、國有產權交易及其他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管理事項活動的資格;
  (6)在政府主導的政府采購、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公共資源分配、政府購買服務及國有產權交易等活動中,采用綜合評估法并設置信用分的,其在有效期內的信用分減半;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4.3.2對較重失信行為或者按照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4.3.1中(3)、(4)、(5)、(6)規定的一定期限,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期限規定的,限制期限為1年。
  4.4.1對嚴重的失信行為,應當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1)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2)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3)暫停一定期限給予補貼、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
  (4)撤銷相關榮譽稱號,撤銷或者降低社會法人的相關評估等級,取消和/或者撤銷與失信行為相關的個人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業資格,暫停一定期限參與評優、評先、評獎,參加各類評比、評審、監審,申報與失信行為相關的個人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業資格,參加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組織的各類資格性考試;
  (5)暫停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參與政府主導的政府采購、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公共資源分配、政府購買服務、國有產權交易及其他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管理事項活動的資格;
  (6)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4.4.2對嚴重失信行為或者按照嚴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4.4.1中(3)、(4)、(5)規定的一定期限,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期限規定的,限制期限為3年。
  4.5對較重和嚴重的失信行為,應當實行聯合懲戒。
  4.6重點職業人員中的法定代表人和/或者負責人有嚴重失信行為的,除對其本人按照第4.4.1的規定予以懲戒外,還應當對其所在的社會法人按照4.4.1中(3)、(4)、(5)的規定予以聯合懲戒。
  4.7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分配各類資金和/或者貸款、組織政府采購、開展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分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開展評優評級、評定職稱、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等其他行政管理職責的過程中,不僅應當對本系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較重和/或者嚴重失信行為進行跨地區、跨行業聯合懲戒,還應當對由其他部門認定的參與相關活動當事人的較重和/或者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聯合懲戒。
  4.8.1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相關信息:
  (1)登錄“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查詢;
  (2)引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3)要求參與相關活動的當事人提供信用報告;
  (4)采用信用審查的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查詢。
  4.8.2需要查詢并予以聯合懲戒的失信行為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應目錄》。
  4.9.1《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應目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4.9.2《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應目錄》中“需要聯合懲戒的失信行為編碼”項注明具體失信行為編碼的,表示該項管理事項僅對與注明的失信行為編碼相對應的相應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未注明具體失信行為編碼的,應當對相應責任主體的所有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4.9.3《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聯合懲戒失信行為對應目錄》將依據法律規范的調整、機構職能的變動及在全系統實施的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公布。
  5.教育與修復
  5.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過教育培訓、強化指導等手段,幫助當事人重塑信用記錄。
  5.2當事人非因主觀故意發生不良信用行為受到責令停業整頓、暫扣資質證書等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限制一定期限的活動等行政處理,其期限短于較重失信行為有效期1年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部門經過復核,確定當事人已經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應當決定修復信用,并自信用修復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已經列入黑名單和/或者黃名單的,在名單上予以注明。
  5.3對經信用修復的當事人,根據信用修復的結果實施懲戒。
  6.信用管理制度
  6.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分配各類資金和/或者貸款,組織政府采購,開展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分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開展評優評先、評獎評級、職稱評定、資格考試,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等其他行政管理職責的過程中,除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實行信用管理制度。
  6.2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報告制度、信用承諾制度和信用審查制度。
  6.3.1信用報告可以由行政相對人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委托由設區的市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職能的機構備案或者認可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出具。
  6.3.2信用報告應當提供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信息,失信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級和風險提示的綜合評價。
  6.3.3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信用管理機構分別制定適用于本部門需要的信用評級報告的評級標準及信用評級報告格式。
  6.3.4已經在全省范圍內統一開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用綜合評價的,評價結果應當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優先采用。
  6.3.5信用報告主要應用于以下領域:
  (1)財政性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及其他公共資源的分配;
  (2)政府采購及國有資金投資的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3)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評優評級、評定職稱和國有產權交易;
  (4)其他需要出具信用報告的領域。
  6.4.1信用承諾由行政相對人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以書面方式作出。
  6.4.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項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在依法、合規的原則下,通過采用信用承諾的方式,調整、簡化程序,或者替代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管理手段。
  6.4.3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項的相關內容和要求應當公布,并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6.4.4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6.4.5行政承諾相對人違反信用承諾的,按照3.2.1、3.2.2、3.3.5、3.3.6、3.4.1、3.4.2、3.4.3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和認定失信嚴重程度,并將相關信息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6.5.1信用審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以信用審查報告的形式反饋。
  6.5.2信用審查報告主要應用于分配各類財政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對外借款,開展評優評級、評定職稱及分配其他公共資源的活動。
  7.信息管理
  7.1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統一開發建設“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全系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生成的失信信息進行統一歸集、整合和公開發布,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交換。
  7.2各類失信信息由生成該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記錄,并負責對已報送信息的后續維護和修正。
  7.3需要使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內失信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業務授權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查詢。
  7.4.1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活動直接相關的社會法人、自然人和重點職業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的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向生成失信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其自身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未向社會公開的失信信息。
  7.4.2收到查詢申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安排專門人員向申請人提供相關的信息。
  7.4.3社會法人、自然人和重點職業人員可以通過身份識別,自行登陸“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本單位或者本人的在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發生的失信信息。
  7.5.1當事人對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的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并向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反饋結果。
  7.5.2經過核實,原失信行為的處理、認定和/或者信息記錄有錯誤的,提供失信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更正決定,并自更正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更正信息在“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7.5.3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信息的公開、處理與使用。
  7.6.1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失信信息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獲取的失信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將信息泄露給無關的單位和人員,也不得用于與工作無關的用途。
  7.6.2在辦理特定行政管理事務的過程中,承辦具體業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能查詢與其所辦理的具體業務相關的當事人的失信信息。
  7.7“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當采用安全保護措施對未公開的失信信息進行管理和保護。
  8.監督與責任追究
  8.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失信行為的處理、懲戒,失信信息的生成、報送、歸集和應用等工作內容進行合理的分解,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穩步推進,不斷完善,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
  8.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和下級部門開展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工作的指導、考評、檢查和監督,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并將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工作成效作為工作考核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對做出優異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8.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未按照本辦法和本部門工作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機構、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9.附則
  9.1.1本辦法所稱社會法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9.1.2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9.1.3本辦法所稱重點職業人員,是指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注冊執業資格和/或者工程建設類專業技術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9.1.4本辦法所稱不良信用行為是指各種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范、標準、職業道德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9.1.5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權限,在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發現、處理并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進行失信嚴重程度認定的各種不良信用行為。
  9.1.6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失信行為作出的處理結果所形成的信息。
  9.2《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分類規范》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應目錄》另行印發。
  9.3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9.4本辦法按照先試點,部分地區和行業試行,全系統推廣應用的工作步驟逐步推進,具體安排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另行發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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