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7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載體。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中央關于人防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平戰結合”的要求,因地制宜組織實施人防工程項目建設,有效提升了城市防護能力,促進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為進一步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深入推進人民防空改革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2014〕15號)和省委、省政府相關部署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推動融合發展的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和第七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精神,根據現代戰爭特點和國家安全戰略需要,立足新型城鎮化建設發展,深入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方針,堅持統籌規劃、有序實施,堅持公共優先、綜合利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質量第一、確保安全,加快轉變人民防空發展方式,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落實防護要求的同時,充分發揮人防工程優勢推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切實提高城市整體防護和綜合承載能力,努力實現人防建設的更大作為和可持續發展,為“邁上新臺階、建設新江蘇”提供堅實保障。
二、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的規劃引導
各地在組織編制或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要堅持集約建設和資源共享,統籌提出人防工程建設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融合發展的相關要求,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人防工程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實現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融合集成建設、綜合開發利用、互連互通、連片成網。人防工程規劃要充分考慮戰時和平時使用需求,對人防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布局、體系配套、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區域和標準,以及落實規劃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要對人防工程建設規模、功能定位、遠期目標等提出具體要求。制訂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要對地下空間及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連通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三、明確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工程建設標準
根據國家頒布的人防工程建設標準,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城市規劃區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總建筑面積的5%-9%結合建設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類、二類、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建設比例分別為9%、8%、7%,一級、二級、三級縣(市)建設比例分別為7%、6%、5%。因地質、地形、結構及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或城市某區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積達到最低人均結合建設面積指標且人防工程布局滿足服務半徑要求的,經建設單位申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按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其中,一類、二類、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最低人均結合建設面積分別為1.8、1.6、1.5平方米,縣(市)按照防護級別確定最低人均結合建設面積,標準為1.2-1.5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細則由省民防局另行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要按規定落實防護要求,單獨建設的城市地下空間可按建筑面積的5%-9%集中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也可按整體滿足防常規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設人防工程。軌道交通設施的建設標準,按照《軌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設計規范》(RFJ02-2009)執行。城市地下交通干道、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按有關規定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四、規范人防和兼顧設防工程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權責明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兼顧設防工程使用管理機制。各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監管,督促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履行職責和義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人防工程、兼顧設防工程日常維護使用的管理;使用單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平時使用證,并簽訂使用協議,明確維護管理、戰時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確保工程安全使用。地下空間兼顧設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可參照人防工程執行,不得降低防護效能。強化執法檢查,及時發現、通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工程維護和使用管理規范有序。
五、努力為推動融合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著眼于提高城市防護能力和完善城市功能,切實重視并認真做好人防工程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工作,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積極創造良好條件。各市、縣要嚴格落實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不得擅自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按照專款專用的要求,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經費使用管理,將其重點用于老舊居民小區地下停車場、鬧市區地下過街通道、地鐵換乘中心、人員密集區地下綜合體等人防工程建設。積極創新投資運營機制,適時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試點,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聯營、租賃等方式,參與人防工程和兼顧設防工程建設。加強政策扶持,除按法定義務建設的人防工程外,其余地下空間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符合條件的人防工程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城市地下空間兼顧設防工程同時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政策優惠。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