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6〕10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愛。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系到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關系到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留守兒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突出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的主體責任和政府保護的主導責任,引導群團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關愛服務,努力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突出家庭盡責。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托監護的督促指導,監督監護人履行法定責任,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強化政府主導。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統籌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引導社會關愛。鼓勵基層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行動,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統籌城鄉發展,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問題,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分類施策,精準幫扶,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構建具有江蘇特色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體系。
(三)工作目標。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救助保護機制。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法律法規和保障機制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現象明顯減少,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完善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各地要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強化家庭監護責任意識,監督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3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應與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歲兒童應入園接受學前教育,學齡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監護能力缺失的父母要與村(居)委會簽訂監護責任書,落實監護責任,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子女加強溝通交流,及時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社會交往情況,讓留守兒童感受父母的關愛,增進家庭親情。
(二)落實政府主導責任。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縣級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包括流動、流浪、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和指導責任,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要建立精準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一人一檔,實行動態管理,分類開展關愛保護工作。要通過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家庭監護缺失評估和幫扶。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心理疏導和咨詢服務。要發揮村規民約作用,村(居)委會要督促家長安排適齡兒童及時入學,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
(三)加大教育幫扶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義務教育政策,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失學。農村留守兒童較多的學校要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兼)職心理咨詢老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促進農村留守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要開辟專門場所,配備電腦、電話以及網絡,免費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通訊等關愛服務。要對農村留守學生實施全程管理,引導和保障學生與家長定期聯系、溝通交流。要建立農村留守學生成長檔案和適齡未成年人輟學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將相關信息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駐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并通報其父母或監護人,由政府、學校和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做好輟學、失學兒童的勸學、返學工作。要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增強農村留守兒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寄宿制學校要優先安排農村留守兒童寄宿,校車優先滿足農村留守兒童需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防止農村留守學生受社會不良風氣的侵染。
(四)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婦聯、工會、共青團、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積極作為,發揮自身優勢,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輔導等關愛服務。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要依托婦女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有針對性地對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進行心理撫慰、精神慰藉,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實現服務活動常態化。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黨員、老教師等離退休老同志,利用社區校外教育輔導站等場所,開展社區家長課堂講座和農村留守兒童思想法制輔導教育,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
(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關愛服務。大力倡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積極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引導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引入市場機制,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鼓勵吸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就業的企業積極創造條件,定期讓兒童父母回鄉或接納兒童進城團聚,為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履行監護照料責任提供便利。
三、健全工作機制
(一)建立預警排查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預警排查制度,村(居)委會要定期走訪、排查,加強對寒暑假等重點時段、重點事故點和重點農村留守兒童的排查,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成員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及時錄入全省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信息系統,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定期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健康、安全風險評估,對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時響應、積極干預,防止受到意外傷害。
(二)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三)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發現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公安機關要聯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要求確定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發現留守兒童失蹤時,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或者社會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提供事實依據。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相關部門有關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通報后,應及時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村(居)委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群團組織、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境況、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家庭基本生活。
(五)強化監護干預機制。村(居)委會要會同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及時勸誡、制止,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委托臨時監護,產生費用由其父母或委托監護人承擔,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等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其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委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四、著力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一)引導農村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就業。各地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農村留守兒童較多的蘇中、蘇北地區要積極承接蘇南等地區產業轉移,加快發展地方優勢特色產業,為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提供便利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返鄉農民工項目、技術、資金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或創業項目,開展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吸引更多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就業,從源頭上逐步減少農村留守兒童。
(二)推進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市民化。各地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對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著力解決在城鎮就業居住時間長和舉家遷徙農業轉移人口的落戶問題。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范圍,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讓更多的農村留守兒童能夠隨同父母進城上學、生活。對不符合落戶條件的,要積極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倡導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提供更多幫助,使其未成年子女融入城鎮社會,健康、安全成長。
(三)推動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地入學。落實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近入學政策,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開放,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省級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扶貧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兼)職人員,村(居)委會設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督導員。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通過購買公益性崗位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場所建設,各地要充分發揮已有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功能作用,優先滿足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農村留守兒童較多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利用現有的教育、民政、文化公共服務場所,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服務工作站、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各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陣地要有固定場所、統一標識、完善設備、經費保障、兒童檔案等,真正發揮陣地作用。要大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陣地,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看護照料。各級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拓寬資金籌措渠道,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資金支持。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系統宣傳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理念、政策法規和方式方法,提高全社會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知曉度和認同度。開通網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欄,公布關愛保護救助熱線電話,建立起暢通的求助綠色通道。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促進全社會關注、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
(四)強化激勵問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和跟蹤問效,嚴格監督考核,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措施不實、工作不力的,特別是對底數不清、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突發事件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各市、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