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1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新型城鎮化建設投貸聯合業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日
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新型城鎮化建設投貸聯合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拓寬籌資渠道,發揮金融支持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新型城鎮化建設投貸聯合業務(以下簡稱投貸聯合業務),是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根據中國建設銀行依法授權,為支持服務江蘇省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配備的基金和貸款業務。
第二章 投貸聯合業務主要內容
第三條 投貸聯合業務融資金額首期為1000億元,包括基金約300億元、貸款約700億元,具體金額視實際情況確定。根據江蘇省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資金需求,今后可調整融資規模。
第四條 投貸聯合業務中的基金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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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⑴c方: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與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江蘇省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城投公司)作為共同發起人,設立江蘇省新型城鎮化建行投資基金。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共同選擇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或雙方認可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具備管理資質的其他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
(三)期限:存續期10年,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延長。
?。ㄋ模┩顿Y方式:主要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投入后作為項目資本金或用于項目建設。
?。ㄎ澹Q策機制: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基金管理人共同組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對申請基金投資的項目組織評審,三方均同意后方能發起投資。
第五條 投貸聯合業務中的貸款投放。
(一)申請主體:各市、縣(市、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實施主體作為融資方申請貸款。
?。ǘ┢谙蓿涸瓌t上不超過15年,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延長。
第六條 投貸聯合業務的投向為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供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城市綜合交通網絡、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特色小鎮培育、黑臭水體整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新農村建設等,用于解決項目資本金或項目建設融資需求。
第七條 融資成本由項目實施主體與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協商確定。
第八條 基金部分的資金,由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市縣項目出資方(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出資的企業)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資,其中,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籌集資金占75%,省城投公司、市縣項目出資方合計占25%。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籌集資金,包括但不限于理財資金、保險資金等。貸款部分資金,為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自有資金和信貸資金。
第三章 投貸聯合業務申請和實施
第九條 申請投貸聯合業務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匆幎ㄍ瓿杀匾膶徟?、核準、備案手續。
(二)符合相關行業規劃和建設計劃。
(三)具有明確的資金使用方案和還款計劃。
第十條 申請投貸聯合業務基金部分的,由項目實施主體按照第九條規定,編報申請文件,向省城投公司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投貸聯合業務貸款部分的,由項目實施主體按照第九條規定,編報申請文件,向當地建設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向省城投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和省城投公司對融資項目進行選擇、審批,并負責融資資金的歸集、劃撥和融資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省城投公司根據項目實施方式,與項目實施主體開展項目建設經營等方面的合作,并根據項目融資余額按年向項目實施主體收取0.1%的管理費用,用于日常運營支出。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督促項目實施主體按序時進度推進項目建設,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 投貸聯合業務資金使用、管理和歸還
第十五條 省城投公司和項目實施主體在建設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專戶,簽訂資金封閉管理協議,專項用于基金貸款的投放、支付,項目資本金的劃撥,還款資金的歸集、撥付、扣收。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主體須嚴格按照規劃和建設計劃確定的規模、內容等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更改投貸聯合業務資金用途,不得截留、擠占、轉移和挪用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主體按照國家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向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和省城投公司送交財務報表和項目實施進度報告,有效控制項目建設成本,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省城投公司每季度分別與項目實施主體、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核對基金和貸款的投放、使用、償還情況。
第十九條 省城投公司定期向項目實施主體發送基金兌付付款通知書,并抄送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項目實施主體根據通知書內容,于合同約定付款日前20個工作日向省城投公司支付還款資金,省城投公司向基金分配本金及收益。在合同約定付款日前10個工作日仍未籌足付款資金的,省城投公司可提請省相關主管部門專題協調。
第二十條 項目貸款由項目實施主體按合同約定,逐年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主體未能按照合同要求還款,或出現截留、擠占、轉移、挪用資金等問題,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并按照合同約定加收罰息。
(二)終止基金、貸款使用,并要求提前還款。
?。ㄈ┖笃诓辉侔才磐顿J聯合業務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實施主體按程序驗收和編制決算,報送省相關主管部門、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
第五章 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 組建投貸聯合業務協調小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金融辦、中江國際集團公司、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城投公司派員參加,負責協調解決基金和貸款使用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全省新型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規劃編制實施、牽頭推進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立項等前期準備工作,并對投貸聯合業務支持項目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投貸聯合業務支持項目涉及的相關財政運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各地落實項目建設用地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職責范圍內各類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規劃和建設計劃的具體執行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負責對省城投公司進行指導監管,并協調解決省城投公司在投貸聯合業務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九條 省金融辦負責對投貸聯合業務進行指導。
第三十條 中江國際集團公司負責對省城投公司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負責按照基金和貸款合同約定,向投貸聯合業務項目及時足額安排基金和貸款資金投放,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和貸款資金流向進行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投貸聯合業務具體工作規范由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和省城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