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14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依法、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規范行政復議時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行政機關未告知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
二、因不動產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5條第1款第4項計算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且公告中未明確屆滿日期的,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60日視為公告期屆滿。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作為而申請行政復議的,其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計算,不考慮當事人是否知曉行政復議的權利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五、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