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6〕2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民政局:
為規范殯葬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群眾及服務單位合法權益,落實惠民殯葬政策,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改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民政廳
2016年12月29日
江蘇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殯葬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群眾及服務單位合法權益,落實惠民殯葬政策,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改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從事殯葬服務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實施殯葬服務及收費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殯葬服務收費包括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和殯葬延伸服務收費。
第四條 殯葬服務收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
(一)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二)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殯葬服務單位在確保基本服務的供給規模和質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延伸服務及收費,收費標準由殯葬服務單位根據合理成本和市場需求自主確定,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包括基本殯儀服務費、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公墓管理費:
(一)基本殯儀服務費是指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存放(含3天以內冷藏)、穿(脫)衣、一般化妝、基本型告別廳租用、遺體火化、骨灰臨時寄存等服務,以及提供以上服務所必需的殯儀設施和用品所發生的費用;
(二)公益性公墓墓葬費是指公益性墓穴等墓葬設施(含立體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務,以及提供以上服務所必需的墓葬設施和用品所發生的費用;
(三)公墓管理費(護墓費)是指公益性或經營性公墓經營單位收取的日常管理及維護等費用。
第七條 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包括殯儀延伸服務費、經營性公墓墓葬費等。包括:
(一)殯儀延伸服務費是指在基本殯儀服務以外、供群眾自愿選擇的特殊服務項目,包括遺體外運(設區市以外)、遺體整容、遺體冷藏(3天以上的冷藏)、遺體防腐、特需型告別廳租用、特殊火化等服務,以及提供以上服務所必需的殯儀設施和用品所發生的費用;
(二)經營性公墓墓葬費是指經營性墓穴等墓葬設施(含立體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務,以及提供以上服務所必需的墓葬設施和用品所發生的費用;
(三)殯葬服務單位適應社會需要開展的其他延伸服務收費。
第八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民政部門制定殯葬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負責全省殯葬服務收費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推進。
各設區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并會同民政部門對殯葬服務及收費行為進行日常監管。
第九條 各地應當根據殯葬服務工作規程,結合地區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在本辦法明確殯葬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項目基礎上,合理確定并建立具體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目錄,對殯葬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定價形式、收費標準、計費單位等進行分類分項明確。
第十條 各地在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殯葬服務收費標準時,基本殯儀服務(不含喪屬購買的殯葬用品)收費標準按照非營利原則,根據財政補貼情況從嚴核定;公益性公墓墓葬費(不含喪屬購買的殯葬用品)按照非營利并兼顧群眾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公益性及經營性公墓經營單位收取的公墓管理費標準按合理利潤及兼顧群眾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
第十一條 制定或調整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殯葬服務單位提出書面定調價建議,經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定調價報送材料包括:
(一)殯葬服務單位合法登記材料;
(二)殯葬服務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基本信息、近三年經營狀況、資金投入情況,新建的殯葬服務單位還應提供建設投資、運營管理、經營成本等相關資料;
(三)現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擬制定或者調整的標準、幅度,對社會產生的影響;
(五)民政等部門的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補助情況,加快建立和完善殯葬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并優先保障、服務特殊困難群眾的殯葬服務需求,充分發揮保障社會基本公共服務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免費提供殯葬服務對象和范圍,實行全民普惠殯葬服務制度,對本地戶籍所有居民免除殯葬基本費用。
對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人員應當免收基本殯儀服務費。
第十三條 為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移風易俗,積極推動綠色葬和生態葬,鼓勵采用骨灰撒散(江葬、海葬等)、樹葬、花壇葬、立體式骨灰存放格位等骨灰處理形式。
對不保留骨灰的生態葬法應當予以免費;對樹葬、花壇葬、立體式骨灰存放格位等節地葬法,公墓管理費應當適當減免。
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指導規范殯葬服務單位銷售殯葬用品的商品目錄,合理確定殯葬用品價格。
第十五條 各地應當加強對經營性公墓經營者定價行為的指導規范。
對政府劃撥土地的經營性公墓墓葬費,經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備案。
對租用土地的經營性公墓墓葬費,以及一定時期內,經營性公墓價格漲幅較高、上漲較快的土地為購買方式獲得的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備案。
第十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與喪屬簽訂服務委托合同,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規定。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殯葬服務單位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違反公平自愿原則,以任何形式捆綁、分拆或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費等方式變相限制喪屬使用自帶骨灰盒等文明喪葬用品,也不得以推銷延伸服務項目為目的,隱瞞殯葬基本服務。
殯葬服務單位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殯葬用品,應當注重滿足中低收入群眾的需要。
除公墓墓葬費和管理費外,公墓經營單位不得向公墓租賃人額外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第十八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網站公示殯葬服務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減免政策、服務流程、服務規范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要將殯葬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內容及收費予以明顯區分。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殯葬服務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12358價格舉報熱線等途徑,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對殯葬服務單位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存在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
(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
(三)不按規定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政策性要求;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殯葬服務單位開展殯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各設區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殯葬服務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民政廳依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省物價局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殯葬服務機構基本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蘇價費〔2006〕4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