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7〕5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構建現代化稅收征管新格局,現就加快推進稅收協同共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大力推進稅收協同共治,加快稅收現代化建設步伐,不斷增強稅收在江蘇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為實現“兩聚一高”新目標提供有力支撐。到2018年,形成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司法保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江蘇現代化稅收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政府主導的跨部門合作機制。
1﹒完善辦稅服務進駐職能。推進辦稅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點),把各級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融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務體系中去。
2﹒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推進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強化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完善相關技術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門信息交換為原則、不交換為例外”的要求,扎實推進涉稅(費)信息的共享和涉稅事項的聯動監管。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時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政務信息資源傳遞給同級稅務機關。稅務部門按信息共享的原則,向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涉稅數據。
3﹒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把納稅、繳費信用納入到社會信用體系,作為考量社會法人、自然人信用狀況的一項重要評價標準。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印發〈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6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33號),建立稅收守信行為聯合激勵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涉稅(費)案件審理水平,加大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并將各部門聯合激勵和懲戒的成效通過多種方式對社會廣泛宣傳。
4﹒加強建筑安裝、房地產、金融保險等行業稅收管理。認真研究分析“營改增”后建筑安裝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等行業稅收征管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建立“政府主導,行業行政部門管控,稅務機關優化服務、規范征管”的稅收征管模式。
5﹒推進社保費協作共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89號),建立政府主導,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相關職能部門各司職責,密切配合的合作機制,在制度建設、征繳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行政執法、繳費服務等方面加強協作,合力推動社保費征繳管理和服務質量提升,促進我省社保費征繳管理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相關部門稅收共治職責分工。
1﹒優化稅務系統機構設置,合理配置編制資源,提高編制使用效率。將事業單位的稅收信用情況納入事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定體系。(省編辦)
2﹒牽頭推進稅收(費)信用體系建設,推動納稅信用和社保費繳費信用與社會信用其他領域聯動管理。(省信用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3﹒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協同組織落實《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對稅收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省信用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4﹒每年度終了后提供年檢合格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取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和企業跨境投資備案信息。加強與稅務部門協作,聯合建立稅收經濟分析工作機制,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配合稅務部門落實好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
5﹒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公益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情況。(省物價局)
6﹒配合稅務部門落實好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到省級稅務部門轉交的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2個月內,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行業標準進行核查,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7﹒每半年度終了20日內,提供各類新成立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和中外合作辦學信息。開展“稅收進校園”活動,建立“校園稅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加強對青少年的稅法宣傳教育。(省教育廳)
8﹒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專利技術轉讓信息。發現虛報研究開發費用、偽造技術合同、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
9﹒為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協助。依法阻止欠繳稅款的自然人、欠繳稅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境。健全公安部門派駐稅務部門聯絡機制,加強涉稅犯罪案件查處工作。與稅務部門建立全省車輛登記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信息。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核查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辦理定期檢驗時,應當核查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省公安廳)
10﹒每半年度終了20日內,提供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變更、注銷信息。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按規定實時提供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省民政廳)
11﹒與稅務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加快推進稅務系統公職律師制度,共同開展稅法普及教育,探索聯合編發稅法普及教材,建立稅法適用案例庫。(省司法廳)
12﹒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和社保費收入預算時,征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財政部門在作出涉及企業、個人的各類財政補貼安排的同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稅務部門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和社保費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3﹒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就業創業證發放信息和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信息。與財政、稅務部門協作,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協同地稅部門,制定征繳管理服務合作意見和規范,加強數據共享,推廣“社保費并聯協作管理服務系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4﹒推廣以地控稅、以稅節地試點,在信息共享前提下提供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正射影像等信息。與稅務部門合作,推行不動產登記與征稅業務協辦模式,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在稅務部門依法委托拍賣納稅人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時,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在稅務部門查封不動產時協助執行。通過信息共享方式依法向稅務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實現稅務部門房屋交易征稅自助查詢。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時,依法要求其提供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省國土資源廳)
15﹒每年度終了20日內,提供因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按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共同籌備環保稅開征工作,共同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和應用維護。(省環保廳)
16.每月終了20日內,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信息、施工許可信息以及建筑工程發票管理信息方面,與省級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在開展建筑市場檢查和稅收檢查時,以各自交換的工程項目信息為依據進行比對,對弄虛作假出具稅票、不履行合同備案程序規避監管等違法失信行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有條件的地區,受托代征建筑業異地跨區域預繳稅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17﹒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和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等信息,具體包括工程名稱與地址、建設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投資額。(省交通運輸廳)
18﹒每季度終了2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項目信息。(省水利廳)
19﹒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全省企業技術(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進出口合同登記備案信息以及全省企業境外投資、境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信息。(省商務廳)
20﹒大型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動前,境外演出團體和外籍人員來省內演出或進行文化活動前,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省文化廳)
21﹒每半年度終了20日內,按照執業注冊管理權限提供新增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省衛生計生委)
22﹒關注被審計對象依法履行稅收義務情況,將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移交稅務部門,跟蹤處理結果。(省審計廳)
23﹒適時向稅務部門提供國有資產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兼并、劃轉、轉讓、改組改制信息,以及國有性質企業工資薪金的限定數額等信息。(省國資委)
24﹒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推進信息共享、協同監管、聯合懲戒。進一步完善系統對接及數據共享機制,工商部門將注銷登記相關信息共享到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將公司變更登記信息即時共享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清稅信息等共享到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建立與企業登記信息的關聯關系。(省信用辦、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5﹒與稅務部門聯合開展經常性的稅收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稅法意識。(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6﹒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相關信息。(省體育局)
27﹒每月終了20日內,提供上月規模以上工業分行業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業企業利潤綜合統計資料等信息。(省統計局)
28﹒積極推動稅收保障立法協調工作。(省法制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9﹒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推進辦稅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點)。強化涉房交易與登記協作,精簡辦事流程,推進“一窗受理、內部流轉、線上共享、統一出件”。(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30﹒督促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社保費欠費的用人單位實施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對外付匯或者扣繳稅款時,應當予以協助。(江蘇銀監局)
31﹒每月終了20日內,提供進出口總值及分貿易方式總值數據和大型設備進口信息。定期提供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和查處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處理情況。(南京海關)
32﹒與稅務部門協調配合,維護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通信暢通。(省通信管理局)
33﹒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扣代繳工作,監督并規范保險代理機構的代扣代繳行為;加強稅銀聯動,服務小微企業發展。(江蘇銀監局、江蘇保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34﹒積極開展稅郵合作。(省郵政管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35﹒根據需要提供與納稅人相關的用電信息。(省電力公司)
(三)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稅收共治。
1﹒推動政府購買稅收服務,鼓勵社會組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接稅收公共服務,發揮社會組織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2﹒發揮涉稅專業服務、法律服務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鼓勵和引導納稅人使用涉稅專業服務、法律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涉稅服務,并加強監管、規范涉稅服務活動。
3﹒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在稅收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公益組織要與稅務部門加強合作,組織開展稅收志愿者服務。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稅收共治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發揮各自優勢,履職盡責,協同做好全省稅收共治工作。各地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共治的統籌和領導,建立稅收共治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協同共治工作。
(二)狠抓任務落實。各級稅務機關擔負主體責任,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落實具體措施,加強協同配合,依法支持稅務部門工作,確保稅法得到嚴格實施。省各有關部門將省本級及分市、縣(市、區)相關數據按時點要求報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設區市各有關部門將市本級及分縣(市、區)相關數據按時點要求報市國稅局和地稅局;縣級各有關部門將縣本級及分鄉鎮(街道)相關數據按時點要求報縣級國稅局和地稅局。
(三)嚴格目標考核。各地要把稅收共治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指標,對稅收協同共治工作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對負有稅收共治職責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進行問責追究。各級財政按照規定,對于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相關的支出在年度預算中統一安排。財政、稅務、信用、審計部門加強對稅收協同共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常態化督查機制,最大限度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江蘇稅收協同共治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