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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7-20 15:56 字體:[ ]

  蘇政辦發〔2017〕89號

 

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市及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8日      

 

 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按照《江蘇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行動方案》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資金。專項資金安排采取省級統籌與切塊地方相結合、以切塊為主的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包含省級統籌專項資金項目和切塊地方專項資金項目兩大類,其中,省級統籌專項資金項目是指省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省本級能力建設工程項目和相關工作任務,切塊地方專項資金項目是指地方相關部門或企業組織實施的專項資金支持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和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太湖辦共同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安排遵循“突出重點、體現公益、注重引導、強化績效”的原則,以改善水質為導向,重點支持基礎性、公益性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突出支持氮磷等重點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實施、重點治理區域和重大治理項目。

  第六條 建立太湖治理項目庫,實施項目動態化和信息化管理。按照構想、前期和計劃三個階段滾動開展入庫項目儲備。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年度投資指南,且是列入太湖治理項目庫和年度目標責任書的項目。

  第八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

  (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項目投資指南,做好太湖治理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工作;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制定專項資金分配的年度安排建議方案;牽頭組織對太湖流域治理規劃和方案實施情況適時開展執行情況評估。

  (二)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撥付下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三)省太湖辦負責牽頭確定目標責任書項目;開展目標責任書實施情況督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太湖治理科研課題管理及成果推廣應用等工作。

  (四)省審計廳負責對年度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安排和實施情況等進行審計。

  (五)省環保廳負責核定年度重點考核斷面數量、水質達標、改善情況及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六)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承擔的省級統籌項目申報、建設、管理工作和年度項目執行情況自評估;制定項目技術標準、建設規范,指導地方項目建設及管理;協調配合開展本行業省級統籌的項目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七)太湖流域市、縣(市)人民政府是治理太湖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地區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負總責。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制定年度太湖治理項目實施計劃,開展地方項目儲備,組織安排切塊地方的資金和項目,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切塊地方專項資金的撥付,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太湖辦(環保局)、地方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擬定列入目標責任書項目,聯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工程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督查、考核;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項目實施,配合開展項目檢查、驗收、審計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八)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項目申報、建設、運行及維護,配合相關項目管理部門開展項目檢查審計、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國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2013年修編)》《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3年修編)》《江蘇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和《“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等確定的太湖治理工作任務及重點項目。對2020年前國家及省修編方案中須完成的項目,各地各部門應在年度實施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條 省級統籌的資金支持范圍。

  (一)調水引流工程,提高太湖水環境容量,實施太湖及省界斷面等重點區域的引水、引清、引排建設工程。

  (二)省級組織實施的重大治理工程、試點示范項目以及國家要求省級組織實施的項目。

  (三)跨流域、跨區域,難以明確界定責任主體的項目。

  (四)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湖泛防控、省級水環境監測預警、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科研課題等。

  第十一條 切塊地方資金支持范圍。符合專項資金的年度項目投資指南支持方向,除上述列入省級統籌支持范圍的項目外,其余均屬于切塊地方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不得支持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不得支持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不得用于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人員經費、公用設施等與太湖水環境改善沒有直接關系的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建議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省級統籌的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將資金安排至具體項目。

  第十五條 切塊地方的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會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切塊分配到太湖流域市、縣(市),由市、縣(市)將資金安排至具體項目。

  第十六條 切塊地方的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地方上年度區域水質改善情況、污染物減排情況、地方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3個因素,其權重分別為:0.5、0.2、0.3。

  第十七條 切塊地方的資金調節原則。

  (一)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生態保護引領區、生態保護特區,可適當增加資金額度。

  (二)在審計、督查工作中發現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及運行管理存在問題的,扣減資金額度或在下年度暫停安排。

  第十八條 切塊地方的資金對同一項目補助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60%,畜禽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理與服務體系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70%。

  第四章 項目資金申報審核

  第十九條 省級統籌的項目資金申報與審核。

  (一)項目申報材料包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自評估、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表、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信用承諾文件等。

  1﹒年度項目執行情況自評估。省級統籌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完成上一年度各自承擔省級統籌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自評估報告。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申請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2)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3)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實施計劃、環境效益、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等);

  (4)項目列入項目庫,且納入目標責任書,并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5)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3﹒項目資金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申報單位要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二)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其中,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級統籌委托地方實施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三)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進行審核;省級統籌委托地方實施的項目由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四)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依據審核結果下達資金和項目計劃。

  第二十條 切塊地方的項目資金申報與審核。

  切塊地方的項目資金申報與審核,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太湖辦(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切塊地方資金額度和《投資指南》要求組織實施,并確保切塊地方資金額度的50%以上用于補助氮磷削減類項目。各地需在省財政廳下達切塊地方資金60日內,將資金安排至具體項目,并將安排結果抄送省發展改革委以及省相關部門。

  第五章 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統籌安排現有各類環境保護資金。積極創新支持方式,綜合采取資本金注入、財政獎勵、投資補貼及融資費用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對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按照《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開展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上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履行變更手續。項目單位每半年將項目進展情況錄入省太湖治理項目庫。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太湖流域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效果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項目考核,切實發揮環境治理效益。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項目申報立項、申請資金必須同步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項目立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在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同時,編制績效評價報告。項目驗收應查驗項目績效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受理其資金申請等事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太湖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太湖流域市、縣(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14〕45號)同時廢止。

 

  附件:切塊地方專項資金“因素法”分配計算方法

 

  附件    

 切塊地方專項資金“因素法”分配計算方法

  一、計算公式

  切塊地方的資金額度=[(重點考核斷面改善率占比×0.8+河網水功能區改善率占比×0.2)×0.5+(化學需氧量削減率占比×0.1+氨氮削減率占比×0.2+總氮削減率占比×0.2+總磷削減率占比×0.5)×0.2+地方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0.3]×當年度切塊地方的總資金規模。由省太湖辦負責提出切塊地方的資金分配初步方案。

  二、指標說明

  切塊地方的資金分配采用“因素法”,突出重點區域和水質改善指標權重占比。“因素法”主要采用地方上年度區域水質改善情況、污染物減排率、地方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3個因素,其權重分別為:0.5、0.2、0.3。

  (一)區域水質改善情況是指省、市、縣(市)目標責任書明確的重點考核斷面水質和河網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的提升情況。重點考核斷面改善率占比計算權重為0.8,水功能區改善率占比計算權重為0.2。

  具體數據由省太湖辦會同省環保廳、水利廳考核提供,其中切塊市縣重點斷面改善率由省環保廳核定;切塊市縣河網水功能區改善率由省水利廳核定。改善率為負值時,按0來計算。

  (二)減排任務量完成情況是指目標責任書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權重系數分別為0.1、0.2、0.2、0.5,削減量為負值或暫時無法統計的,按0來計算。具體數據由省環保廳考核提供。

  (三)地方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是指省政府與流域各市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各項任務完成情況的綜合評價值。具體數據由省太湖辦牽頭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考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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