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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上下外國船舶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8-02-13 11:43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8 號

  

《江蘇省上下外國船舶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18年1月20日

  

江蘇省上下外國船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開放港口的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生產秩序,保障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和在港外國船舶及其在船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裝卸物品、維修作業、參觀訪問、執行公務等事由上下外國船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上下外國船舶管理工作堅持維護安全、高效便捷、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大邊防檢查基礎設施投入,落實口岸限定區域劃定,配備邊防檢查警務輔助力量,保障上下外國船舶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上下外國船舶的行政許可、證件查驗、監護巡查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協調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的相關工作。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海事、公安、交通運輸、國家安全、外事、工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的相關工作。

從事港口規劃、建設、管理、維護、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上下外國船舶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六條  對在維護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秩序,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販毒、走私、妨害國(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七條  因裝卸物品、維修作業、參觀訪問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應當申請辦理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九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在辦證場所或者網上服務平臺公開上下外國船舶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申請,經審查屬于受理范圍的,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辦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受理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簽發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的決定。決定簽發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簽發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期限;決定不予簽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根據上下外國船舶許可申請審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向相關單位核實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的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健全網上服務平臺,推進證件網上辦理,優化申請、審核、發證等流程,為上下外國船舶的相關人員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執行公務時,著制服并出示工作證件的,可以上下外國船舶;因工作需要不便著制服的,經所在單位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后,憑工作證件上下外國船舶:

(一)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檢驗單位的工作人員辦理檢查、檢驗手續;

(二)港口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執法辦案;

(三)消防工作人員實施消防監督;

(四)海事法院工作人員辦案。

醫務人員急救病、傷員時,經有關單位或者船舶負責人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后,可以上下外國船舶。

消防工作人員撲救火災時,可以上下外國船舶,但應當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其他需要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后,可以上下外國船舶。

第十六條  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應當攜帶有效證件,自覺接受查驗和管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檢查人員有權阻止有關人員上下外國船舶:

(一)未攜帶有效證件的;

(二)拒絕交驗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或者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三)符合免辦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條件的人員未按規定上下外國船舶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得上下外國船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嚴守國家秘密,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有關單位應當組織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參加法律、安全、保密等知識培訓,提升員工守法意識,規范其上下外國船舶行為。

第十九條  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在上下外國船舶期間,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非指定區域;

(二)擅自動用外國船舶上的設備、物品;

(三)干擾、破壞船員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四)向船員索要、套購、托購物品;

(五)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

(六)從事與申請上下外國船舶事由無關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發現外國船舶船員、旅客以及其他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報告。

第二十一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督促和激勵對外開放港口運營單位、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所在單位以及外國船舶落實自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會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海事管理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共同維護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條  對外開放港口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開放碼頭、出入口通道、上下外國船舶梯口等重點部位的巡查,發現涉嫌違反上下外國船舶管理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經確定為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對外開放港口,港口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防范恐怖襲擊的職責,對進入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實施安全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秩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一)口岸檢查檢驗基礎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二)對外開放港口運營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三)上下外國船舶人員所在單位教育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四)影響上下外國船舶管理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上下外國船舶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對已經辦理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證件,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進入非指定區域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動用外國船舶上的設備、物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干擾、破壞船員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從事與申請上下外國船舶事由無關的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上下外國船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對船員、旅客上下外國船舶實施的邊防檢查、管理等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1月2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正、2011年1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江蘇省國內人員登外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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