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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
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2-05 20:01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價規〔2017〕15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規范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制定《江蘇省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江蘇省物價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江蘇省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對公辦幼兒園實施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幼兒園,是指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

本辦法所稱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是指公辦幼兒園向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公辦幼兒園成本,核定政府制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公辦幼兒園、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六條 核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過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七條 核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應當以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會計報表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合理歸集核定。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由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構成。

第九條 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費、社會保險費和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第十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安保費、保潔費、綠化費、物業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學生活動費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第十一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費、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費用、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等。

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公辦幼兒園正常保育教育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正常保育教育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公辦幼兒園附屬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八)公辦幼兒園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生均保教費定價成本是指公辦幼兒園保育和教育一個幼兒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教費定價成本=保教費定價總成本÷幼兒標準人數

幼兒標準人數=(年初幼兒數×8+年末幼兒數×4)÷12

幼兒班均人數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其中大、中、小班最高限額分別為35人、30人、25人,超過限額的人數不得計入幼兒標準人數。

第十四條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工資支出等;違反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另行發放的工資以及與保教費項目無關的人員工資,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五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與在崗職工人數核定。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核定的數值。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六條 在崗職工包括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公辦幼兒園中直接從事學前教育的專業人員;保育員是指照管幼兒生活、協助教師對幼兒進行教育的人員;衛生保健員是指負責幼兒衛生體檢、防治疾病的專業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后勤服務人員。

第十七條 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方法:

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教師〔2013〕1號)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高于配備標準的應核減,低于配備標準的據實核定。

為幼兒提供住宿、伙食、托管、校車等服務的教職工及人員費用,不得計入與保教費對應的教職工核定人數及工資總額中;通過購買服務為公辦幼兒園提供安保、衛生保健的工作人員,應當從可配備教職工總人數中剔除,其人員費用同時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公辦幼兒園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九條 維修(護)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按規定提取的“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以及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20%的大修理費用不包含在內,應當予以核減;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20%的大修理費用,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可使用年限分攤。不屬于保教費項目的維修(護)費應當予以剔除。

第二十條 水、電費原則上據實核定。幼兒住宿區、食堂等發生的水、電費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水、電費尚未單獨計量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攤予以剝離。

第二十一條 業務招待費按照不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商品和服務支出”的2%計入定價成本;沒有預算會計資料的,按照審核后當年“商品和服務支出”扣除“業務招待費和維修(護)費”余額的2%核定。未超過2%的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減。

第二十二條 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總額(扣除業務招待費、維修(護)費及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的15%。未超過15%的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減。

第二十三條 離退休人員費用只核計幼兒園負擔的部分,即超出財政補助收入中的離退休人員撥款,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和提租補貼等。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

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蘇價本〔2013〕265號)規定執行,殘值率一般按3-5%計算。

文物、陳列品、藝術品和檔案不計提折舊。

提供住宿服務的設備、用具,提供校車接送服務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設備等資產的折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與保教費項目共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合理分攤折舊。

第二十五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攤。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辦幼兒園辦學資源在非保教時間提供托管服務、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和校車接送服務所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支出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八條 由財政性補助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形成的費用支出以及因超限額招生取得的收入,應當沖減當期保教費總成本。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保教費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江蘇省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成本監審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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