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7〕14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了規范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江蘇省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江蘇省物價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蘇省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實施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監審,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經營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區門票價格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景區門票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經營者景區門票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景區門票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經營者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核定景區門票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景區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景區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條 核定景區門票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財務會計成本合理歸集核定。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景區門票定價成本由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構成。
第八條 人員經費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績效工資和其他人員經費支出等。
第九條 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修理費、會議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公務接待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網絡推廣服務費、外包服務費、園林布置費、固定資產折舊和其他公用經費等。
第十條 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十一條 稅金及附加包括經營者發生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以及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第三章 定價成本審核
第十二條 景區收入由門票收入、上級單位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專項撥款、其他收入等構成。
第十三條 接待游客總人數,包括普通游客數、優惠游客數和免費游客數。優惠游客包括會員卡(或年票)游客、旅游團隊游客和學生等。標準購票人次應為購全票的普通游客人次和購優惠票游客人次折算數的合計數。
第十四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經營者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六條 修理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資產原值的一定比例內據實核定。
第十七條 業務招待費(公務接待費)按下列情形分類審核:
(一)經營者為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監審年度實際發生額計入定價成本,但不得超過當年該旅游景點營業收入的5‰;
(二)經營者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接待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商品和服務支出”的2%計入定價成本;沒有預算會計資料的,按照審核后當年“公用經費支出”扣除“公務接待費和維修(護)費”余額的2%內據實核定。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設計使用年限和行業規范,并考慮資產使用狀況合理核定。經營者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實際使用年限的,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殘值率一般按3-5%計算。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攤。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長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第十八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二十條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則上據實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異較大的,按照還款期計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和貸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同時存在的,計入定價成本的財務費用分別按照下列情形進行核定:
(一)對外投資額大于貸款額的,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二)對外投資額小于貸款額的,應當將貸款額扣除對外投資額后的凈額作為計算財務費用的依據,并根據相應比例分配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二條 財務統一核算的休閑、觀光、餐飲、娛樂、交通運輸、場地及設施出租等經營項目,應當按業務分類歸集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無法準確歸集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收入比例、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的分攤方法,計算其他業務成本并從當期門票定價總成本中予以剝離。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獲得與景區經營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其折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景區門票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景區門票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景區門票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壟斷性行業的各類廣告費;
(八)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景區門票定價總成本和單位定價成本按下列方法核算:
景區門票定價總成本(元)=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
景區門票單位定價成本(元/人)=景區門票定價總成本÷標準購票人次。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