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8〕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太湖流域建設項目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8日
江蘇省太湖流域建設項目重點水污染物
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太湖水質,規范建設項目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太湖流域二、三級保護區內,在工業集聚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改建印染項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現有企業在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實施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減量替代(以下簡稱減量替代)工作。
第三條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減量替代工作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依法實施的新、改、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減量替代方案實施審查。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減量替代,指的是在實現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基礎上,通過區域內現有項目的污染物減排量來抵消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量,以達到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削減。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水污染物為總氮、總磷。
第六條 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權限,實行建設項目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減量替代方案(以下簡稱減量替代方案)分級管理。
本辦法第二條中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除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情形外,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其減量替代方案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按照規定審批權限,其減量替代方案由有相應環評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屬于本辦法第二條中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向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時,應同步報送該項目減量替代方案,減量替代方案應明確擬替代量、減量替代指標來源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等。
第八條 實現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地區,符合下述規定的減排量,可用于減量替代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以下簡稱減量替代指標)。
(一)本五年規劃期內通過產業置換、淘汰、關閉等方式形成的已完成實施的具體工業減排量。
(二)本五年規劃期內接納工業廢水的集中式污水廠,通過提標改造、中水回用等方式形成的已完成實施并產生減排效益的工業廢水減排量。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可用于減量替代的總量指標。
第九條 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原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許可排放量或原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確定的排放總量核定。
第十條 新建、擴建項目所需替代的重點水污染物新增排放總量根據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核定。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建設項目新增排放總量原則上應在項目所在縣(市、區)范圍內減量替代,縣(市、區)范圍內無法減量替代的,可申請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減量替代。
第十二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建、擴建項目新增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從減量替代指標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該項目新增年排放總量的1.1倍實施減量替代。戰略性新興產業改建項目應當實現項目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
印染改建項目應當實現項目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且按照不低于改建后項目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的2倍實施減量替代。
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幅度應當不低于該項目原年排放總量的20%。
第十三條 太湖流域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減量替代指標管理,減量替代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所減少的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不得用于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項目的減量替代方案,應當在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審批同意前實施完成。
第十五條 本五年規劃期前已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不再建設的,已核定的總量指標和減量替代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設項目;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的,原核定的總量指標及減量替代方案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減量替代管理的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 太湖流域設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地區建設項目減量替代情況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太湖流域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