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公規〔2025〕1號
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為加強和規范網約房治安管理服務,有效維護住宿新業態治安秩序,保障和促進高質量發展,省廳制定了《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治安總隊。
江蘇省公安廳
2025年2月27日
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網約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網約房經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網約房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發布房源、接受預訂,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依法依規可供住宿經營的房屋,不包括已取得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住宿業經營實體。
第三條 網約房治安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包容審慎、創新規范、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網約房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二)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
(三)對經營場所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住宿床位空間符合安全等有關要求;
(五)有身份證件識別和登記傳輸住宿信息的條件;
(六)從業人員熟悉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無禁止從業限制;
(七)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六條 網約房經營者在向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申請發布房源前,應當通過江蘇省公安廳“蘇易住”微信應用程序登記下列信息,取得“蘇安碼”電子標識。
(一)房源地址、房間數量等信息;
(二)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及手機號碼等信息;
(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條件對應的相關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網約房經營者在向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申請發布房源時,應當提供“蘇安碼”電子標識。
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蘇安碼”信息進行核驗。通過核驗的,應當在房源網頁顯著位置作出標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得發布網約房房源信息。已經發布的,應當及時撤銷。
(一)房源地址、房間數量等信息不真實;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條件;
(三)以旅館業名稱招攬業務;
(四)網約房經營者因違法違規被公安機關責令停業;
(五)其他依法不得發布或者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九條 網約房經營者提供住宿服務前,應當對住房進行安全檢查,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條 網約房經營者、提供入住人員信息登記服務的互聯網電商平臺應當核驗登記入住人員身份、聯系方式、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信息,通過網絡即時向公安機關傳輸。
第十一條 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接受預訂或者網約房經營者接待入住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記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
網約房經營者接待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住宿的,應當確認未成年人是否有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無前述人員陪同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系。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鼓勵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合法使用先進技術措施落實治安管理要求。
采用技術措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實施的,不免除其治安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網約房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網約房治安隱患處理機制。發現網約房經營活動中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暫停或者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十四條 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治安管理培訓,接受公安機關治安監督檢查和防范指導,及時整改治安隱患問題。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依法要求提供有關信息的,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五條 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網約房入住人員應當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一)主動配合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開展身份信息核驗登記;
(二)不得私下留宿他人或者轉讓床位;
(三)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妨礙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四)不得利用網約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五)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住宿場所;
(六)發現治安隱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網約房治安動態,組織開展網約房治安管理培訓和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網約房存在治安安全隱患和違法犯罪線索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 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網約房入住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約房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互聯網電商平臺經營者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互聯網電商平臺包括直接提供網約房信息發布、住宿交易撮合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公眾號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試行)》(蘇公規﹝2021﹞1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有效期為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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