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規〔2025〕1號
各高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全國和全省教育大會精神,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實習實踐制度,規范和加強大學生在企業實習管理工作,省教育廳制定了《江蘇省高等學校學生企業實習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教育廳
2025年3月7日
江蘇省高等學校學生企業實習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大學生實習實踐制度,規范和加強大學生在企業實習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學生、高校和企業合法權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21〕4號)、《教育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普通本科高校實習管理工作的意見》(教高函〔2019〕12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實習是指在高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粕?、本科生和研究生等,按照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被安排到企業參加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兩類。
認識實習指高校統一組織學生到企業參觀、觀摩和體驗,了解認知所學專業涉及的生產一線知識的實踐教學活動。
崗位實習指高校組織學生或經學校同意學生自行聯系到企業,通過輔助、參與或獨立負責崗位工作,學習專業知識和應用技能的實踐教學活動。
第三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有關學科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標準和政策要求,針對不同層次、不同學科專業的培養目標和特點,將學生在企實習作為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建立健全實習教學體系,科學制定實習方案,規范實習組織管理,加強實習條件保障,積極與企業共建高水平實習基地,加強大學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培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指導全省高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高校負責本校學生在企實習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校選擇的實習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法經營,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范,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無實習安全管理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學科專業培養要求,符合一線生產實際;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文件等要求須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高校在選定實習企業前,應當實地考察該企業的資質情況、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和實習條件保障等,形成書面報告經校級黨組織會議審定后對外公開。
第七條 高校選定實習企業后,須與之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中對于安排學生參加崗位實習的,應征求學生本人同意,與企業和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協議文本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有關部門發布的示范文本為基礎,明確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六)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七)實習考核評價方式;
(八)各方違約責任;
(九)其他應當明確約定的事項。
第八條 高校會同實習企業根據培養方案共同制定實習方案,明確實習目標、任務、時間安排及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全程加強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訓,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和共同管理,不得安排與學生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項目,不得安排一年級在校生赴企業參加崗位實習。
第九條 實習時間由高校與實習企業根據不同層次和專業人才培養的需要合理確定,其中高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六個月。原則上安排單次集中認識實習活動的時間不超過兩周。
第十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實習教學管理體系,明確學生實習管理的責任部門、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建立學生實習信息化管理平臺,按要求將學生實習信息情況報送相關工作平臺,不得有償或直接通過第三方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十一條 參加實習的學生應當按照實習方案及協議要求,認真完成實習任務,實習期間要嚴格遵守學校和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高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的,原則上安排統一食宿,對于學生參加崗位實習的,可以由高校與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其食宿。高校組織學生赴國(境)外企業實習的,須安排專人辦理出入境手續,加強境外實習期間的管理和服務保障,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高校要會同實習企業,完善學生實習過程性評價與結果性考核制度,根據實習目標和任務要求制訂具體的考核評價辦法,共同組織考核評價。學生實習考核結果應作為有關學業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有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和考勤要求等情況的,由高校會同實習企業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據實習協議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十五條 高校與實習企業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人格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學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制定安全及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為實習學生配好配足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全力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健康,不得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未通過相應考核的學生參加實習。
第十六條 除有關專業特殊要求外,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高校安排學生到企業開展具有較高安全風險實習活動的,可以邀請地方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協助審核實習方案,并對實習活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高職院校應當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高校安排學生到企業參加崗位實習的,應當要求企業參考當地工資標準和本單位相近崗位薪酬待遇等因素,及時、足額、直接支付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
第十八條 高校要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實習責任保險范圍應當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高校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實習報酬中抵扣保險購置費用。
第十九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或造成損失,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由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高校、實習企業、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支持舉措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有關部門,認定一批省級大學生企業實習實訓基地,并安排專項政策和經費予以支持,引導和支持“筑峰強鏈”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等江蘇優質企業,積極參與高校人才培養,為高校提供實習場地和實習崗位。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統籌高等教育內涵建設資金,加大對高校大學生實習工作的經費支持力度。高校應統籌學科專業建設、科研項目管理及社會捐贈等經費渠道,加大學生實習經費投入,確保實習教學活動質量和效果。鼓勵實習企業安排專項經費,支持高校人才培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加強對高校企業實習管理工作的監管,對開展實習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高校予以表揚;對實習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予以查處;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高校和企業,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嚴肅追責問責,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對在實習指導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職務晉升、評優表彰和績效獎勵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對在實習過程中表現特別優異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生,高校應會同實習企業給予專門表揚,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經濟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解釋。
第二十五條 高校安排學生在黨政機關、科研院所、醫院、學校等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實習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10日。省級層面現有關于高校學生實習管理政策中,相關內容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相關事項或細節本規定未涉及的,按現有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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