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5〕2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管理行為,提升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質量和水平,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經2025年2月28日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26日
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范技術服務行為,創新消防審驗管理機制,根據《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以及實施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活動。
第四條 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是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由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要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落實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專家評審意見等情況進行技術審查的服務活動。
第五條 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服務,是指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由技術服務機構對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消防設施性能和系統功能聯調聯試檢測等內容進行查驗的技術服務活動。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前款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內容進行查驗。
第六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是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由技術服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以及對消防設施系統功能進行聯調聯試的技術服務活動。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包括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和對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現場檢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與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從業行為,提升技術服務質量。
第九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本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執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范開展技術服務、如實出具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方面的管理,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設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鼓勵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利用該平臺,公開本單位可以擔任責任工程師的人員名單和相關信息,為委托單位選擇責任工程師提供服務。
責任工程師應當具備與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經歷,鼓勵由取得建筑、設計、監理、建造、消防等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托單位應當根據所委托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內容,綜合考慮責任工程師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經歷等因素,擇優選定責任工程師,并與其所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除應當明確服務內容和要求,還應當明確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的人員組成和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責任工程師是代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對所承接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業務進行全面管理的主管人員,負責組建和管理項目團隊,組織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簽署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并對技術服務成果承擔法律責任。
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委托單位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約定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提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所需的工程資料和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由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中的各專業負責人簽署,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加蓋公章。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偽造或者出具虛假文件:
(一)編制或者出具的文件應當依據的設計圖紙或者工程實物不存在的;
(二)變造、篡改過程數據、結果數據、工作影像等技術服務資料的;
(三)未開展相關實質性工作直接出具文件的;
(四)偽造或者盜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公章、責任工程師簽名的。
出具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與所依據的設計圖紙或者工程實物不符的,屬于偽造或者出具失實文件。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的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責任工程師、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偽造或者出具虛假、失實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對于上述違法要求,責任工程師、技術服務機構有權拒絕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將此類項目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七條 同一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利害關系的不同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委托,承擔同一建設工程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
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與該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消防設施材料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應當對技術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的記錄,主動收集、整理過程數據、結果數據、結論文件以及開展現場試驗、測量、測試的工作影像等技術服務資料,并及時移交技術服務機構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以下內容作為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管重點:
(一)是否與委托單位簽訂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合同,是否明確該項目的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
(二)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三)出具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是否符合要求,結論是否清晰、明確;
(四)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資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所委托的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中的違法行為,對拒不配合的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公開所獲取或者掌握的對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信息。
監管信息主要包括服務行為、服務成果、發現和查處的違法行為、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或者參與設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變相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用管理機制,依法實施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五條 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由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所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依法承擔責任;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向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追償。
第二十六條 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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