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數規〔2025〕1號
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設區市數據局,有關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構建我省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數據局
2025年3月28日
江蘇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規范(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登記要求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江蘇省數據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中的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教育、醫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運輸、文化旅游、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本省應用需求提供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由省和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定的、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
(四)登記平臺,是指支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省大數據管理中心是省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機構,負責建設和管理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負責辦理省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
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指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機構,并明確其職責。
第二章 登記要求
第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利用財政資金采購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資源,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進行登記。
第七條 登記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執行全省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層級和屬地原則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
(二)制定數據登記、異議處理、登記結果管理等業務規則和技術規范;
(三)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業務;
(四)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結果查詢、咨詢培訓等服務,處置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異議;
(五)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妥善保管登記信息。
第八條 登記主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保在登記平臺上注冊的賬號信息真實有效;
(二)如實準確提供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三)在申請登記前應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
第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登記主體經業務審核后,應當根據登記申請類型在登記平臺提交相應的登記材料。登記主體可以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或機構進行登記。受托辦理申請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后以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一)首次登記:登記主體應當按規定提交主體信息、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數據資源情況、存證情況、產品和服務信息、應用場景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申請材料。登記主體在開展授權運營活動并提供數據資源或交付數據產品和服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首次登記申請。本規范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登記主體應當按首次登記程序于本規范施行后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二)變更登記:對于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產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狀況發生重要更新和重大變化的,或者登記主體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登記主體應當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更正登記:登記主體、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信息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登記主體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信息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對有關錯誤信息予以更正。
(四)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注銷:
1.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的;
2.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權益期限屆滿的;
3.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并按新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登記主體及時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內容的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形式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未完成的,應當向登記主體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形式審核完成后,應當將有關登記信息通過登記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簡介。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
第十五條 公示期內或登記后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證據材料。
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作出是否終止或撤銷登記的決定;無法核實的,轉交至登記主體,登記主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根據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至異議雙方;雙方不認可異議處理結果的,可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仲裁機構、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實現登記結果統一賦碼和登記信息互聯互通。
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賬戶進行實名認證,省大數據管理中心應當做好登記平臺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強化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的,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3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標準體系和登記工作評價機制,統籌開展全省登記機構的服務水平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實行分級監督管理。省、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部門的協同監管。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省、設區的市數據主管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不當獲利;
(四)登記的數據資源發生嚴重數據泄露、篡改等安全事件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登記主體、登記機構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國家對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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