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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體育局關于印發
《江蘇省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5-06-12 10:37 字號:默認

蘇體規〔2025〕1號


各設區市體育局,各有關單位:

《江蘇省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體育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江蘇省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賽風賽紀違規指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操縱比賽、消極比賽、賽場暴力、不文明行為等違反競賽規程規則和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內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以及代表江蘇參加全國以上比賽的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賽風賽紀管理堅持體育行政部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第五條 賽風賽紀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教育、預防為主,懲防并舉、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包括江蘇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體育行政部門),省、市、縣(市、區)體育總會、體育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體育局負責全省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協調、監督工作,職責包括:

(一)制訂我省賽風賽紀管理制度,構建長效管理體系;

(二)健全我省賽風賽紀工作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規范工作程序;

(三)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制訂賽風賽紀教育準入細則并指導實施;

(四)指導監督省級體育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和各設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五)協調全國以上比賽和跨地區跨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體育總會、省體育局有關職能處室(單位)、省級體育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承擔全國體育賽事備戰任務的省級體育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承擔相應運動隊賽風賽紀管理職責,協助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管理相應的國家隊人員賽風賽紀工作。

第九條 市、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的管理、協調、監督工作,負責所管理運動隊的賽風賽紀工作,協助省級體育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管理相應參賽隊伍相關人員賽風賽紀工作。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承擔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其所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應當制定并完善賽事規程和組織管理規定,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制度,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賽風賽紀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制訂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公安、宣傳、網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絡,通報工作情況,在輿論引導、輿情監測和處置、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形成賽風賽紀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的法紀意識、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建立賽風賽紀教育準入制度,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入隊、入職、參賽等基本審核條件。

第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充分運用報紙、電視、兩微一端等媒體媒介,通過公益廣告、趣味短視頻、倡議書等多種方式,在賽前賽中開展主題豐富、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宣傳教育,引導參賽者尊重規則、文明參賽,引導觀眾文明觀賽,自覺抵制“飯圈亂象”。

第四章 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賽風賽紀有關規定,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堅決抵制和糾正體育競賽不正之風,維護體育行業良好形象。

(二)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鋪張浪費,不接受任何可能影響賽事公平的宴請和饋贈。

(三)在競賽組織和裁判員選派工作中堅持態度端正、作風嚴謹、工作高效、客觀公正的原則,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擾裁判員的公正執裁。

第十六條 參賽隊伍工作人員、教練員、運動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冒名頂替,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違反體育精神。

(二)樹立正確的參賽觀,堅持公正競賽、公平競爭,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三)遵守賽場行為規范和競賽規則規程,不得無理取鬧、尋釁滋事,不得無故棄賽、罷賽或拒絕領獎,服從現場管理,服從判罰,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文明參賽,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破壞自然環境和衛生,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十七條 裁判員及競賽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裁判工作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利益輸送。

(二)嚴格執行競賽規則、規程,比賽期間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執法。

(三)堅持文明執裁,使用文明語言,舉止大方得體,待人真誠禮貌,尊重教練員、運動員和觀眾。

第十八條 觀眾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遵守觀賽各項規定,配合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管理,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進入賽場,不得干擾比賽正常進行,不得惡意損壞賽事設施。

(二)保持良好觀賽秩序,不懸掛任何反動、非法及不文明標語,不大聲喧嘩、起哄滋事,自覺抵制一切場館內外的暴力行為,尊重裁判員、教練員和運動員。

(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愛護比賽場地和設施,不亂扔垃圾,保持賽場整潔衛生。

第五章 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第二十條 賽風賽紀違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影響公平競賽的;

(三)為謀取不當利益,操縱比賽的;

(四)鬧賽罷賽、無故棄權、拒絕領獎等擾亂賽場秩序的;

(五)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出現賽場暴力的;

(六)比賽編排、抽簽、打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公平競賽的;

(七)針對體育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賽風賽紀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賽風賽紀舉報。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聯合相關單位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核查,查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由省體育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調查處置。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賽風賽紀違規處理應當依法依規、錯責相當、程序正當。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根據情節輕重,由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相應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則規程和有關規定等,依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第五章違規處理條款進行處理。相應單項體育協會不健全的,商請上級單項體育協會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由相應體育行政部門根據《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的,禁賽期內及禁賽期滿后4年內,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取消其評先評優、授予稱號、晉升職稱等資格。

第二十八條 參加全國以上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全國或國際體育組織處罰的,相應單項體育協會按相關規定予以追加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等重大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對承擔賽事備戰任務的省級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省運會周期內同一參賽單位在同一項目發生2例以上禁賽4年以上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單位該項目本屆省運會參賽資格;裁判員被給予取消執裁資格以上處理的,不得參與本屆省運會執裁工作。

省運會周期指上屆閉幕之日起至本屆開幕之日止。

第三十一條 省運會舉辦期間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代表團,取消其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市人民政府。代表團組團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項目省級以上體育賽事活動,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參與省級以上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二條 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

第三十三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條 從重、從輕處理情形按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依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符合體育仲裁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體育仲裁。

第三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和觀眾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制止并妥善處理;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八條 通過操縱比賽等方式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 外國運動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賽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由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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