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金管規〔2025〕2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
為強化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我局在原《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金監規〔2020〕1號)基礎上,修訂起草了《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公司行為,防范融資擔保行業風險,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引導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制度、《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含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設區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縣(市、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及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住所地監管部門,是指省、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所對應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省融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管理,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六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人員的培訓,提升監管能力。鼓勵組織開展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及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批準等工作。市級、縣級監管部門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行政許可的核查、轉報等具體工作。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向住所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所地監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審批。
第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
(一)股東信譽良好,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真實合法;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業務開展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關于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規定。合并、分立前后的融資擔保公司債權債務責任明確,已經書面通知債權人、合作金融機構,且在住所地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合并、分立事項滿45日。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
融資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關于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規定。已經書面通知債權人、合作金融機構,且在住所地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減少注冊資本事項滿45日。
第十五條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
(一)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事項完成之日起30日內在地方金融信息系統中填報變更信息和提交電子版資料,并同步將變更申報電子版材料對應原件寄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備案:
(一)本省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機構名稱;
(三)增加注冊資本金;
(四)變更營業地址;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
(六)變更業務范圍;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或者增加注冊資本金等重大變更事項的,市級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信息之日起10日內開展現場備案核查,核查結果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報告。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在發起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的變更事項前,主動告知住所地監管部門的,住所地監管部門應當做好事前合規輔導工作。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經批準后頒(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增加注冊資本,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備案并換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不解散的,應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并向住所地監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審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認為注銷符合法定條件的,在門戶網站或者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并在10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后,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依法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后的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融資擔保字樣,經營范圍不得包含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之日起30日內完成營業場所相關標識的清理或變更工作。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住所地監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住所地監管部門報告情況并申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清算過程應當接受住所地監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注銷,并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予以公告。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其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一并注銷。
第二十四條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門戶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并在10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日內,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管部門。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融資擔保業務:
(一)借款類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貸款、互聯網借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二)發行債券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三)其他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下列業務:
(一)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以下內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機制,明確劃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之間、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
(二)建立統一的法人授權制度,根據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擔保項目審批權限及其他經營管理權限;
(三)建立涵蓋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全部業務環節的業務規范;
(四)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六)建立信息報送制度、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應急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其他內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服務。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中:
(一)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二)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
(三)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
(四)為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住房置業擔保業務權重為30%。住房置業擔保業務僅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
(五)其他的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按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
國家對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三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的60%計算。
第三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計算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放大倍數和集中度時,應當在凈資產中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第三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住所地監管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
鼓勵融資擔保公司根據當年凈利潤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不當干預融資擔保公司自主經營,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套取、挪用、擠占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客戶資金。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可以在融資擔保公司章程中約定,在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代償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追加資本金。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擔保費率。
第三十七條 被擔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有關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三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障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是融資擔保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爭議處理機制,及時核查和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四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和落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通過地方金融信息系統,于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月報,及時報送業務明細數據,及時更新維護機構基本信息。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住所地及業務發生地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注重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三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并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分類監管。
第四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各級監管部門應督促指導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全面、及時、準確報送業務明細數據和月報等數據。
各級監管部門運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統,加強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第四十五條 各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融資擔保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 各級監管部門統籌開展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對監管評級結果較好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各級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融資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做出說明。
各級監管部門可以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第四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信用記錄依法依規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發現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二)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三)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制定風險事件應急管理預案,明確應急管理的崗位及職責、措施和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重大、突發風險事件,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處置,并及時向住所地監管部門報告具體情況。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發生重大負面輿情或引發群體事件的;
(二)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
(三)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公司發生重大訴訟糾紛,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七)近3個月內董事會、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
(八)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九)監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一條 市級和縣級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及時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并在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市級監管部門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處置完畢后的30日內將事件的整體處置情況報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據風險事件嚴重程度做好指導、處置工作,視情向省政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二條 市級監管部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報送本市上年度融資擔保行業監管與發展報告。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條 融資擔保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未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融資擔保業務、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置、處罰。
第五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制度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置、處罰;融資擔保公司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及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實施;違反《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不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級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劃分具體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融資再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融資再擔保公司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有關10日(含)以內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有關10日以上的規定是指自然日,包含節假日。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江蘇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金監規〔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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