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規字〔2025〕6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加強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的分類管理,規范備案行為,壓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保障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實現精準化消防驗收備案,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辦法》,經2025年6月23日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7月3日
江蘇省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的分類管理,規范備案行為,壓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保障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實現精準化消防驗收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含內部裝修)的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
第三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
第四條 根據建筑所在區域環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規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級、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平等因素,將其他建設工程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重點項目是指火災危險性相對較高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是指重點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具體劃分標準詳見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
第五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一般項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備案,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單位提交的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一般項目,不適用于告知承諾制。
第八條 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一般項目,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備案的,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查驗,并出具消防查驗意見或報告;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一般項目,可以由責任工程師協助建設單位開展消防查驗。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加強對重點項目的抽查,抽查比例詳見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第十條 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備案的一般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其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目錄清單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行統一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適當調整特定類別項目的抽查比例。
第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不停止使用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一般項目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備案,現場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并組織整改,整改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二)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
1.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總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8.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9.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10.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11.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12.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四)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附件: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規字〔2025〕6號).pdf